海南:给企业环境信用“打分”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模式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给企业环境信用“打分”,积极推动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模式。
《通知》明确指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均纳入评价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环境信用状况。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自查自报、初步评价、初评公示、异议申诉、异议复核、信息公开等环节。2021年评价范围侧重于2020年度全省重点排污企业、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至2020年)。
按照要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局要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各市县局在完成一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后,要通过海南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现有环境信用管理系统联合惩戒模块录入相应的信用分级分类情况。
据了解,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要求的措施之一,有助于增强排污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提升环境保护监管效能,助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去年发布的《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我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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