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施行!三亚CBD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来了!
新年伊始,三亚中央商务区加快产业提质升级新举措不断。1月20日,经多方论证、反复研究,《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围绕园区“4+2”产业体系,精准扶持奖励园区企业,保障优质企业及人才健康发展,力促三亚产业提质升级和城市品位提升,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暂行办法》共四章,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程序、附则等内容。其中,总则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即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或迁入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并经管理局认定的企业。总则还强调,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开展实质性运营,承诺10年内不迁出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管理局重点引进的,且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出实招、精准性、标准化是该办法的突出亮点。该办法结合自贸港建设与园区发展实际,围绕园区“4+2”产业精准扶持,进一步明确了奖励对象及标准。其中,奖励对象具体包括类总部企业及跨境投融资平台、金融服务类企业、上市企业、现代商贸类企业、专业服务企业、文化休闲企业等。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园区税收、交易规模等实际情况,对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业务保障奖励、业务创新奖励,其中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达1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园区均衡发展,《暂行办法》对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对象亦给予扶持奖励。其中,该办法中明确,获得园区落户奖励、上市奖励的企业,可以申请办公用房租用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非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
《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同时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其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同时符合园区多个类别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此外,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套取奖励资金,或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管理局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多举措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助力优质产业集聚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