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解读
守信者处处受益 失信者处处碰壁
——《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解读
■ 记者 陈怡
近日,《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正式印发,这是我省首个关于失信惩戒的规范性文件,是推动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在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暂行办法》规定,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企业失信进行惩戒、守信进行奖励的制度,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
打破壁垒 联合惩戒失信
企业无论在哪一个行业失信,都会受到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惩戒
当前经济社会活动中,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行为屡禁不止,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失信成本偏低,联合惩戒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震慑失信行为,反而给人一种守信者吃亏的感觉。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建立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通过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记录、共享、发布等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使企业无论在哪一个行业失信,都会受到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之前,由于缺乏制度规范,我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还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出台后,对保证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运作顺畅、监管有效,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
杜绝失信 信用信息可共享
企业可以到省信用办或其他有关部门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保障知情权
《暂行办法》要求建设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该平台由我省信用主管部门——省金融办牵头建设。平台建成后,分散在政府各部门业务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就能有机地整合起来,形成完整的、动态的、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据了解,该信息系统计划分两期完成:第一期,从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选择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作试点,进行信息交换共享,搭建“信用海南”网,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基本查询、发布等功能。第二期,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总结试点经验,进行全面推广和建设,最终形成较为完整、准确、鲜活的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多层次的信用服务和应用。
“我非常期待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线,平台可以辅助政府开展采购工作。”省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马万荣说,今年媒体曾报道过“竹签井盖”的事情,涉及建筑单位造假,我们非常想查清楚是哪家建筑单位违规被处罚,但是手头没有详细信息。如果有了这个信用平台,这家建筑企业马上就能查询出来,这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给工程质量上一把“安全锁”。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具体负责行业内失信行为的认定,落实惩戒措施,及时向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企业失信信息。企业可以到省信用办或其他有关部门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保障知情权。
奖罚并举 推动信用建设
对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层次惩戒,对诚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多种优惠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将是我省推进联合惩戒的基础,为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及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托。目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始使用最高法院建立的联合惩戒系统,被执行人被认定为失信将无法购买飞机票、办理银行卡、贷款等,生活处处受限。系统上线一年来,不少失信被执行人由于生活受限开始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主动前去法院缴纳罚金,消除失信记录。
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考虑到企业失信行为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其影响有大有小,后果也有轻有重。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暂行办法》中对企业的全部失信行为难以一一列举和全部表述。我省企业失信惩戒工作才刚刚起步,实施全面惩戒的条件还不成熟,仍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因此,《暂行办法》着眼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实施综合惩戒,选择了一些比较常见、多发且具有代表性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暂行办法》按照“分层次实施惩戒”的原则,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的办法;对较重失信行为,主要采取加强抽查、减少政策优惠、降低信用分值等惩戒办法,并列入黄名单;对严重失信行为,更多地采取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并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此外,为使企业珍惜诚信,享受守信带来的好处,在突出失信惩戒的同时,《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包括依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等。下一步,省金融办将推动各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出台守信激励的具体措施。
信用重塑 失信有改过机会 信用修复分为三种情况
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暂行办法》中“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给企业提供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我们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不要将失信者“一棒子打死”,不能搞“一刀切”或者“终身制”,而是要在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后给予其改过的机会。
信用修复的办法有以下几种,一是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的同时,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记录;二是对于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可以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核查后,认为其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如果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信用主管部门或者认定其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出台为《暂行办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并积极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本报海口11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