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4种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
3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施行之日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公告中表示,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4种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移出“黑名单”,列出了具体条件。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可申请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补报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名录届满3年前已纠正违法行为并已公示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提出修改意见可于3月22日前反馈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3月22日前反馈给省市场监管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7号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邮编:570020。请在信封注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信用修复遵循依申请修复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组织、指导和移出工作,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其辖区内登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检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信用修复的范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补报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名录届满3年前已纠正违法行为并已公示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条【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信用修复的范围;
(二)所有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均已报送并公示;
(三)积极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补报的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以及企业住所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者“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六条【修复程序】企业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申请修复的事实、理由,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
(1)已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2)已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公示信息截图;
(3)已公示了更正后的公示信息截图;
(4)已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4.企业诚实守信承诺书;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信用修复范围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信用修复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检查核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企业的住所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初审意见。
(四)批准决定。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核实后作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初审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同意予以修复的,应当出具准予修复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
(五)立卷归档。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备查。
第七条【解除任职资格限制】企业完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八条【办法施行】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