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定3套房违反限购令 海口一男子诉开发商讨双倍定金

03.07.2014  17:50

      原标题:连定3套房违反限购令 男子诉开发商讨双倍定金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故犯,原告双倍索赔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

      2011年6月,海口男子翟某认购了某小区3套房产,每套房交了2万元定金。因违反房产限购政策,翟某无法顺利购买房屋。为此,他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讨双倍定金共计12万元。

      翟某是海口人,1987年生。2011年6月底,他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对方开发的某小区3套房产。按照协议约定,翟某每套房交了2万元定金,7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则该协议自动失效。翟某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所认购的房产开发商有权另行出售。但是,双方却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原因是根据海口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翟某不能同时购买多套房产。

      合同没签成,翟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海口秀英法院。他表示,开发商明知政府有出台房产限购政策,还与其签订认购协议,收取定金,存在过错,之后又以其不能同时购买多套房产为由不签订购房合同,导致其购房意图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2万元。

      开发商则辩称自己没有过错。该房产公司表示,翟某在订购房屋时曾表示3套房中包括为他人买的房产,且其能够购房的数量只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才能确定。之后,在该公司联系不到翟某的情况下才将该房另外出售给他人。同时,该公司表示翟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翟某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3份《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原告翟某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定金6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依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明知海口市限购房屋政策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3份《认购协议书》,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而因为翟某在诉讼前曾与开发商就退还定金问题多次交涉,应认定诉讼时效产生中断,因此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秀英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翟某定金12万元,延迟支付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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