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海口一中介骗取租金7万多元被判刑
男子付某通过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代理人、高价租赁房屋后低价出租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等方式,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他人共计74353.31元。2022年3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了解,2020年11月1日,海口市民林先生花22740元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公馆租了一套房子,住了两个月后,有人上门自称是房东,称联系不上租客付某。林先生了解情况后得知,与自己签订租房合同的,根本不是房东,而是租了这套房子的房客付某。2021年1月5日,林先生报案称其被付某诈骗。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租房的市民李先生,遇到与林先生类似的情况,入住才7天就有房东上门赶人,李先生遂报警。两个多月的时间,龙华区已有4人在租房时被付某所骗。
2021年8月10日,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逮捕,11月19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付某采用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主代理人、高价租赁房屋后低价出租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等方式,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他人共计74353.31元,付某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开销。
据付某供述,他从事买卖二手房的工作,因在中介公司上班,接触到很多待出租的房源。2020年8月,付某租下三套房子装修成民宿后提高价格想转租出去,但无人承租。因资金周转困难,付某产生了骗点钱回笼资金的想法。
海口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付某租赁房东阿梅(化名)所有的海口市龙华区某公馆一套房,约定每月租金3700元,押一付一。2020年10月25日,付某通过伪造该房屋产权证的方式冒充房东,与被害人林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一年,每月租金3200元,押一付六,签约后,林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某22740元。经计算,扣除林先生居住两个月的租金费用,其实际损失为16340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付某从房东手中租赁房屋后与被害人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0元,租金年付,签约后,王先生支付40300元。王先生在入住一段时间后出差,12月25日返回海口后发现付某已将房子再出租给他人。经计算,扣除王先生居住40天的租金费用,其实际损失为363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付某向房东阿斌(化名)租赁海口市龙华区某公寓的一套房,月租2250元,押一付二。11月12日,付某伪造房东的授权委托书,与被害人徐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1900元,半年一付。签约后,徐先生支付了13950元。2021年1月10日,徐先生报案称其被付某诈骗。经计算,扣除徐先生居住60天的租金费用,其实际损失为10150元。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付某租赁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一套房后,以代房东阿兴(化名)出租房屋为名,与被害人李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六个月,月租金2300元。签约后,李先生支付12100元。12月21日,付某失联,房东联系李先生称若联系不到付某会前来收房,李先生遂报警。经计算,扣除李先生居住7天的租金费用,其实际损失为11563.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代理人、高价租赁房屋后低价出租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等方式,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先后骗取被害人林先生16340元、王先生36300元、徐先生10150元、李先生11563.31元,共计74353.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海口龙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353.31元,用于退赔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