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驾校占用他人土地拒不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22.11.2017  05:47

      11月21日上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强制执行了一宗土地使用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顺利将19.78亩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朋土地使用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11月14日,三亚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三亚驾校)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朋与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以下简称南新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9年7月23日,南新农场将其中19.78亩土地转让给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开发建设;2009年7月31日,王某朋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益转让给大兴公司,大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朋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但王某朋却未按期搬离清场。大兴公司遂诉至三亚城郊法院。2011年1月18日,三亚城郊法院判决王某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从约定的项目用地上撤离清场。

      后经权利人大兴公司申请,三亚城郊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朋已从判决内容中的土地上主动搬离,但案外人即涉案土地实际占用人三亚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安驾校)认为本案的执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和再审申请。经三亚两级法院审理,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虽经三亚城郊法院多次公告通知搬离,但新安驾校一直拒不离场。

      11月21日,决定对本案予以强制清场,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周密的执行计划方案,清场行动总指挥三亚城郊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文壮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为提高案外人的法律意识,消除其抗拒执行的心理,城郊法院专门安排法治宣传车提前两天到执行现场进行法律宣传,释明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并告知其抵抗执行、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经过两天的循环广播宣传,部分租借新安驾校场地的案外人陆续搬离。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及承办法官再次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下,新安驾校最终认识到抗拒执行后果的严重性,提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11时30分,执行现场部分建筑已经拆除完毕,经双方自愿协商,其余建筑物的拆迁工作在物品搬迁完毕后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至此本次清场行动圆满完成。

      执行中借助了无人机、执行单兵系统视频记录仪等高科技手段对执行现场的空中、地面进行立体式、全方位摄录取证,并将画面实时传送回执行指挥中心,最大程度地保障执行行为的实时监控、统一指挥、迅速处置。三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连线对接,实时了解执行情况并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指导。省高院、三亚中院、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居委会均到现场见证、监督执行全程。

      此次执行清场,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锤行动”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标志着城郊法院向“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任务目标迈进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