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乐东1人被判刑!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日益增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20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阿辉”(化名)从事网络赌博犯罪,还向其出卖建行卡一张,获利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同);2021年9月,袁某某明知“阿祥”(化名)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卖银行卡两张,获利950元。2021年9月,刘某被网络诈骗,其中有一笔被诈骗款项3710元转入袁某某的农行卡。经审计,袁某某贩卖的三张银行卡支出总额共计740万余元,其中,建行卡支出金额720万余元,工行卡支出金额11万余元,农行卡支出金额7万余元。袁某某最终获利款为1550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袁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乐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友,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出卖给犯罪分子,他人“两卡”更是不能购买,如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网络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不仅会导致他人的血汗钱付诸东流,更会使自己沦为犯罪的“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