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依法治火 保卫绿海蓝天

02.06.2015  12:04
森林防火条例》对预防森林火灾将起到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图为五指山茂密的森林。 高林 摄

枝繁叶茂一百年,化为灰烬一瞬间”,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发生森林火灾不仅瞬间烧毁大片森林、烧死林中的动植物,其燃烧的烟尘还严重污染空气、形成雾霾。近年来,全球极端天气频发,受全球气候条件影响,海南高温、干旱或大风等异常天气明显增多,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

  据统计,2001年至2014年,我省共发生森林火灾1455起,过火面积5083.84公顷,受害森林面积2528.48公顷,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其实早在1992年,省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发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新情况,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对《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后,现行的《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已严重滞后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亟待修改和完善。2015年5月2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由现行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为坚持生态立省、实现绿色崛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森林防火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视察时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李克强总理视察海南时要求,海南一定要保护好青山绿水、碧海蓝天,从某种意见上讲,这也是在维护民生福祉。

  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到2016年全省森林覆盖率 努力 达到62%的目标。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多次对生态保护、森林防火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海南加强森林防火尤为重要,要抓好预案、措施齐备、责任到人、防患未然。刘赐贵省长指出,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好耕地、森林、大气、水体、海域岸线,保护好热带资源,让海南的青山更绿、海水更蓝、沙滩更美、空气更清新。森林防火条例的颁布施行,正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加强森林防火,为海南增绿护蓝保驾护航的切实之需。

  森林防火条例的制定,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需要。

  2008年,国务院对《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此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对本省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进行修订。此次,我省制定的《条例》不仅体现了贯彻执行上位法的精神,将原来的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法律地位的提高,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依法防火治火工作,为海南坚持生态立省、实现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具有重大意义,必将造福子孙后代。

  制定森林防火条例的

  过程始终注重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开门立法,凝聚了全省各方共识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制定《条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在制定过程中始终注重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立善法”的要求,推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2014年5月在省人大法制委指导下,省林业厅启动法规起草工作,省法制办和省林业厅组成调研组,深入全省18市县及农垦开展《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

  2014年12月1日,经省人大立法计划项目论证会研究,同意将《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更名为《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并由原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列入省人大2015年立法计划。

  按照计划安排,省林业厅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法制办。在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省法制办与省林业厅组织起草人员不仅深入市县调研,还组织赴外省考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并多次征求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单位和18个市县政府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015年2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审议和研究,根据专题会议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3月13日,六届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与会的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赞成制定《条例》,通过了草案,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1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制定《条例》,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依法防火治火形成统一的共识,并就如何加强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3月26日至27日、4月2日至3日,省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带队分别深入白沙、昌江、五指山等县市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对《条例》草案的建议和意见,有关县市人大主要负责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以及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部分乡镇、村委会和驻县市林区、林场、保护区等单位参加。4月15日至17日,省人大法制委会同省林业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同志集中对《条例》草案逐条研究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4月27日,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

  制定森林防火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为先、扑救为重的原则和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的理念,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森林防火条例,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助、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专业扑救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从立法上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理念。

  森林防火条例,加大了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特别是市县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面积、火灾发生情况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森林防火经费”。这意味着我省从立法上全面保障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的落实。

  森林防火条例,也完善了森林火灾预防的应急制度、防火区和高森林火险区划定等制度,突出了森林火灾扑救的专业化建设。比如,明确了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群众扑救队伍的要求和任务,以及以当地公安消防 力量 组成的应急扑救队伍的任务;建立起了森林火灾现场专职指挥制度;建立起了健全的覆盖省、县、乡镇、村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主体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体系,遵循了森林火灾因险设防、分级响应的科学处置规律。

  森林防火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遏制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让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违法野外用火的四种情形、在林区施工未采取防火措施和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责令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烧毁的树木进行补种。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知识链接

  森林火灾案件  立案标准及犯罪量刑

  1、放火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失火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