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2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曾称霸一方八年有余

18.10.2014  14:13

  中新网海南频道10月17日电(胡娜 薛逢侠)10月17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临高县王志群等27人涉黑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1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志群、王华龙因数罪并罚分别获有期徒刑二十年和无期徒刑。 

   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称霸一方八年有余

  200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志群、王华龙兄弟二人先后纠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犯罪活动和插手土地纠纷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称霸一方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成员二十余人,租赁临高县水利局402房和嘉丰宾馆201房联系和聚集,相互约定了“规矩”,并购买了枪支、砍刀、警棍、匕首等作案工具,通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获利370万余元,强行收取保护费获利13万余元。 

  为控制手下成员,笼络人心,王志群经常设宴款待手下成员,为手下成员提供医疗费;王华龙对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2006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间,该组织多次实施重大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给临高波莲镇、临城镇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同时具备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王志群、王华龙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数罪并罚分别被海南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和无期徒刑。 

   罪行累累致他人死亡  “马仔”被判死缓 

  长达150余页的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该犯罪团伙的累累罪行。 

  2006年11月,王志群组织王小关等人在临高县波莲镇美鳌村和罗坡地持械追打美鳌村村民,造成两人轻微伤,强占和罗坡地至今。 

  2009年,王志群等人通过非法势力强行转包大佬村美代坡170亩土地,从中获利14.6万元。 

  2011年4月7日凌晨,陈皇勤等人蒙面持火药枪、钩刀报复谢世金,砍打被害人谢世金头部等部位,开枪射击谢世金腿部,造成谢世金重伤。 

  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王华龙等人以看场为由向江之韵KTV等强行索要“保护费”共计13万余元。 

  2013年1月30日凌晨,刘原良被王良宾等人殴打后,伙同王华龙等人持刀、火药枪与王良宾等人打斗,刘原良持匕首刺中王良宾胸、腹、背部多刀,致王良宾死亡。……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被告人陈皇勤、陈林松、陈圣顿、陈亚凯参与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且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作用明显,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原良虽然只参加一起故意伤害王良宾致死的涉黑犯罪,但其在该起犯罪中是积极的组织者和主要致害人,作用突出,依法也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秦亚梯、王锋、王小关、王德衡、谢开、王奇、符玲珑、王邱、许德、张国武、王保弄等11人,参与的涉黑违法犯罪次数较少或者作用较为一般,为一般参加者。16名被告人依法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获刑。 

  在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王良宾犯罪中,被告人刘原良电话纠集多人到案发现场,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行为主动积极,并持刀捅刺被害人王良宾多刀致王良宾死亡,是王良宾死亡的主要致害人,因此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余9名被告人均系与该涉黑组织勾连实施犯罪的人员,也分别获刑。 

  当日作出的是一审判决,27名被告人均有上诉的权利。海南二中院回应社会关注,特别邀请了十多家媒体前来进行采访报道,海南高院和海南二中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对公开宣判情况同时进行了图文直播,随后,宣判现场视频也将在海南高院官方网站天涯法律网播出,以司法公开赢得人民群众对打黑除恶斗争的理解和支持,彰显我省法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信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