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情人有情 陵水法官成功调解交通赔偿案

15.07.2015  13:33

  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宗涉及到人员死亡赔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也给原告特困的家庭一丝温暖。

  2015年2月11日,字某志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当时车上载有张某某,自陵水提蒙乡方向往本号镇方向行驶,途径陵保线10KM+450M处,碰撞到前方一辆停放在右侧公路面由谭某鲜无证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牵引的水泥搅拌机上,造成当事人字某志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陵水县交警大队的认定,宇某志与谭某鲜两人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4月22日,字某志的父母、妻子及两子将谭某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0160.75元,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38000元以外,还需要支付212160.75元。

  6月18日上午,该案在陵水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庭上双方有调解意愿,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费用无法达成共识,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庭上无法调解。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在做双方思想工作时,得知原告是云南大理人并于当晚要返回云南,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往返海南路途遥远,自事故发生到开庭审理全家奔波于大理、陵水两地已有四次,事情一直未解决,增加了不少花费和负担,同时原告方家中还有两位年迈的父母及两名两、三岁的孩子,字某志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的去世给家庭带来了沉重地打击,全家人都期盼着拿到赔偿金去处理死者的后事及生活。

  主审法官为了将该案当天调解结案,解决原告的困难,让原告能够尽早地领到赔偿金回家,于是当即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调解,由于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分歧较大,调解难度较大。但主审法官仍然不放弃一线希望,在该院纪明杰副院长的协助下采取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也将双方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原告起诉赔偿的数额过高,应该要理性看待赔偿金的问题,同时也要求被告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给予赔偿,给原告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希望双方都能在理解互谅的基础上将案件圆满解决。

  经过法官耐心、细腻地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除掉之前被告已支付的38000元以外,被告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赔偿给原告共计110000元,当天下午,被告立即支付了25000元给原告。原告在审判庭上留下了感动的泪水并握着两位法官的手,说到:“谢谢法官为我们争取到赔偿金,是你们的辛勤地付出才能让我们安心回家,案子才能圆满解决。”(余恒平、通讯员张孟琴)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