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07.01.2017  04:00

琼人社发〔2016〕325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

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意见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立足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全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总要求,按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人社一体建设部署,全面推进我省法治人社建设,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规政策体系完备、法治运行规范、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的海南法治人社,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人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尊崇宪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共享,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法治建设贯穿到人社工作的全领域、全业务、全流程和各个环节,努力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完善海南人社法规制度体系

1.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制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三五”立法规划》,明确海南人社“十三五”时期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每年以该规划为依据,结合我省人社事业改革重点,提出人社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及时制定和报送年度立法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推进立法工作。

2.健全立法工作程序。2017年年底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规定》,制定海南人社立法工作规定,完善内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业务机构工作职责。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3.推动海南人社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配合制定机关按时完成。对现实需要而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管理事项,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把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人社政策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4.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5.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2017年6月前,完成建省以来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2018年年底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探索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6.加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研究和实施后评估。完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调研制度,适当引入外部智力资源,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围绕拟出台的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调查研究,为立法和制定政策提供借鉴参考。根据工作需要,对我省人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及时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全面履行人社职能

7.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2017年6月底前,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2017年年底前,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

8.加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管理。注重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年底前,对省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唯一编码,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市县人社部门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唯一编码,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年底前,全省人社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

9.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2016年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部门各项行政权力和应当承担的行政职责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归集、整合,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根据管理服务事项的变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严格按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不越权、不滥权、不弃权。

10.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6年,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我省“多规合一”制度改革。对接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努力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2019年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1.优化人社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全面开展行政服务项目清理,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清单,规范服务流程,严守服务时限。以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实施为契机,积极配合推进国家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建设,与全国同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20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19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并投入使用,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平台,加快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平台向乡(镇)村、街道、社区一级延伸,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实现就近就地办理,促进人社行政管理服务集约化、便捷化、高效化。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2.规范依法决策程序。2018年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策的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决策流程,做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3.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4.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需要举行听证或进行风险评估的,起草处室(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听证意见应及时反馈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风险评估后要形成评估报告,与重大决策一并提交讨论。

15.加强合法性审查。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防止以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2017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地方立法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疑难案件研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挡。

17.严格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政策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防范政策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18.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全面落实《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加快建立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易发、频发违法问题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协调推进作用,落实年末轮流坐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19.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出台落实《社会保险费强制划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加快推进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20.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7年年底前,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2018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2017年6月前,建立完善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法律救济、回避等制度。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2017年年底前,建立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经法制机构从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2018年,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带有一定普遍性且争议较大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案件,经研究论证后统一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提供执法参考。2019年年底前,分阶段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具体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制定每一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减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规范执法行为。

22.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研究,积极整合厅系统行政执法主体,着力解决内部权职交叉、多头执法和互相推诿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规范有序和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省级行政机关重点制定政策规则并监督政策规则的执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探索依托“两网化”建设平台、12333电话咨询服务和省、市县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全省联动指挥平台及“一站式”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承办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相关业务,做到方便群众、缓解监察仲裁力量不足、资源有效共享等多方共赢。采取授权、委托等方式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强化稽核职能,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探索推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劳动监察,适应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执法监管要求。

23.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海南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确定执法主体、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2017年开始,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

2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获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以海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标准为基础,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杲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深化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完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制度和规则,规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2017年年底前,建立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门户网站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动态调整。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对出台的重要政策,认真做好解读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

27.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28.强化复议层级监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监督、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2018年年底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加强对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问题的研究,梳理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主要行政法律风险,发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层级监督职能,推广行政复议建议意见书制度,依法督促整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障复议决定有效执行。依法做好被复议案件的答辩工作,自觉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29.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完善应诉制度,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协调、法律顾问具体承办,涉诉业务机构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出庭、应诉等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完善法院裁判执行监督机制,依法整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涉诉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

30.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31.落实纠错问责机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案规则,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工作。完善信访事项化解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七)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制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4.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人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各单位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治专题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省人社系统法治专题培训班。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做好市县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法治专题轮训的组织工作。

35.完善人社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办法》,制定海南人社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督促其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

(八)全面推进人社法治宣传教育

36.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部署,制定《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实现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良性互动。

37.完善人社普法平台。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海南人社”普法宣传,设立普法专栏,播放人社法治宣传片。探索建立人社普法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兴媒体平台的互动功能,带动广大群众参与人社普法活动,增强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围绕国家宪法日、五一劳动节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12月份以设点集中宣传和“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相结合,深入开展人社法治宣传月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38.拓展人社普法渠道。依托“两网化”的网络点,各级人社部门要普遍建立法治工作和普法宣传联系点,对联系点开展法律培训,在联系点设立定期咨询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征求联系点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的意见,调查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重大规范性文件实施难点和问题。接受联系点对法治人社建设的监督,建立多点、动态的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反馈渠道和沟通平台。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方式,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执行。

(九)深化人社各领域法治建设

39.就业创业。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全面梳理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及社会保险、资金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探索试点第三方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努力实现就业失业实名制管理,帮助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完善就业资金监管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0.社会保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体系,重点开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地方配套立法。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要求,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积极探索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管方式,防范基金流失风险。强化社会保险执法检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审计组织和队伍建设,严格稽核制度和审计监督,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出台《海南省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暂行办法》,严厉打击骗保行为,保障基金安全。

41.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政策研究。加强产业引导和政策扶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维护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42.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考录、考核、职位管理、奖惩等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完善岗位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军转安置工作机制,提高军转干部培训质量,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加强人事考试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前防控,加大对考试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43.收入分配。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定期发布机制。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起以“三金五制”为核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以提高签订率为目标的集体劳动合同“攻坚”行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行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配套工资政策。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44.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加强市县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监察执法效能。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工作的实体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审理制度、绿色通道制度和廉洁办案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调解工作,加大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力度,就地调处劳动争议。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5.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人社建设各方面,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及时消除制约法治人社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法治人社建设重点工作。省厅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组长的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全系统法治人社建设工作。

46.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法制机构要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47.加大法治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人社法治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为有效实现法治为民提供必要保障。

48.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人社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意见的实施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法治人社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处室(单位)明确1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为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推进法治人社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日常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跟踪、督促和检查,确保实施意见有效执行。

49.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县人社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厅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厅政策法规处报送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政策法规处起草省厅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按要求报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0.强化法治人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各级人社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该单位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评为“七五”普法先进。完善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督办机制,省厅将结合法治人社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促进各项部署全面落实。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将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51.推进改革创新。要拿出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勇气,坚持问题导向,正视、聚焦和解决群众关心、矛盾突出、形势紧迫的人社法治领域重大问题,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身法治人社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人社领域重大改革与法治人社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既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又通过法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使改革井然有序、行稳致远。积极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海南省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任务台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