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交警查酒驾进入新常态 推进酒驾与个人信用挂钩

19.04.2015  23:29

      原标题:海南交警查“酒驾”进入新常态推进酒驾与个人信用挂钩

      4月19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针对“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大、易反复的情况,日前,省交警总队制定进一步加强酒驾查处工作方案,解决酒驾查处工作缺乏制度化安排,城乡、区域查控力度不一以及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检验鉴定能力不足、对阻碍执法打击不力等突出问题,实现查处酒驾工作常态化,全力遏制因酒后驾驶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出行安全。

      该方案明确,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查处酒驾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常抓不懈,实现5年内涉及酒驾的交通事故主要指标逐年下降。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部门要将查处酒驾工作纳入日常勤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民警日常执勤执法的重要任务,定期开展整治酒驾集中统一行动。在每年7个法定节假日、春运和旅游旺季、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全省性的整治酒驾集中统一行动。交警总队每季度组织1次区域性统一行动,各地交警部门自行组织统一行动不少于每月3次。要采取异地调警、会同农村派出所协同作战等形式,严查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酒驾行为。集中整治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巡特警、治安、督察和派出所共同参与整治,及时处置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交警总队明确,对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快速处置,切实保障民警合法权益;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酒后驾驶行为,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军队和武警部队驾驶员酒后驾驶违法抄告制度;积极推进将酒驾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实施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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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无证驾驶超载超速

      海南日报海口2月12日讯(记者李关平特约记者周平虎)春运期间,车流、人流量大,是交通事故集中爆发期。省交警总队总结近年春运期间交通事故特点,昨日公布最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四类交通违法行为:酒驾、无证驾驶、超载、超速。

      第一类:酒后驾驶

      数据:2014年春运期间,全省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6起,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

      案例:2014年2月13日凌晨,当事人秦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载符某某从八所市区往高速公路八所立交路口方向行驶。凌晨3时24分,车行至东方市九龙大道南幅东方红地磅前路段,当事人秦某某驾驶车辆速度过快,驶入左微弯道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突然偏向道路右侧并冲撞至道路边的花圃、树木及路灯杆等障碍物,造成驾驶人秦某某和乘车人符某某两人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后伤者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5日死亡。

      酒驾的危害:人在饮酒后因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进而导致无法控制油门和刹车、无法正确判断车距和速度、操作动作迟缓等问题,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

      第二类:无证驾驶

      数据:2014年春运期间,全省共有6起因无证驾驶导致死亡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

      案例:2014年2月2日19时50分,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搭载潘某等人的无牌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南岛农场往扎南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827县道20KM+400m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由符某某驾驶搭载董某某的琼BC56--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三人受伤,符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无证驾驶的危害:无证驾驶人因缺乏专业培训,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驾驶车辆行驶中如遇到突发情况,往往会惊慌失措失当处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有的由于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犹如一颗埋在道路上的暗雷,随时都可能爆炸,构成了道路交通安全很大的隐性危险,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三类:超载

      典型案例:2014年1月30日零时15分,冯某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从G98高速公路往三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52公里加450米处,被后方同向一辆小轿车追尾碰撞,小轿车前头碰撞后陷入重型罐式货车后尾。

      瞬间,小轿车着火引发重型罐式货车装载的汽油迅速燃烧,造成小轿车上5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烧毁的较大死亡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系前车超载运输、上坡时行驶速度缓慢,后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引起。

      超载的危害:超员超载运输,轮胎负荷加重,制动距离加长,影响车辆转向性能。易引发爆胎、制动失灵、转向失控,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同时,由于客车超员,一旦发生事故,会加重损害后果。据统计,7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第四类:超速

      典型案例:2013年2月20日20时50分许,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黎跃村人周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2人),从陵水县本号镇往陵水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陵保线6公里加300米处时,追尾碰撞到一辆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李某某驾驶的临时停放在右侧公路面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故造成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摩托车下坡速度过快是事故重要原因。

      超速的危害: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多隐患。驾驶人的视野会随着车速的提高而变窄:车速为40公里/小时,视野范围可达90-100度;车速为95公里/小时,视野范围只有40度。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的注视点变远、视野变窄,注意力转移困难,对速度及路况的判断力降低,易因判断失误或滞后而导致交通事故。同时,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就会越长,冲击力越大,发生事故时危害也会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