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回应交警开房丢佩枪:不算丢枪是暂时失控
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
当事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入住的宾馆。
24日,合江交警大队领导去向牌上仍有许江工作安排。
合江县公安局24日在微博上回应“丢枪”一事。
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该帖一发出,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
24日,记者来到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说,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许江及网帖中所说的女协警李某某暂时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事件还原
入住宾馆 将枪放在枕头下
陈献辉介绍,4月26日,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当日下午2点34分,许江入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宾馆915号房。入住后,许江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下午6点30分,许江因赴朋友会面匆忙离开宾馆。“许江当时离开宾馆时并未退房。”陈献辉说,许江离开时,将他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
“晚上7点6分,宾馆的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许江留在枕头下的枪,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接到报警后,江阳区南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酒城宾馆915号房将枪支进行控制,并对枪支的持有人展开了调查。通过宾馆前台的入住登记记录发现,915号房为许江登记入住,于是办案民警迅速通知了合江县公安局以及许江。晚上8点左右,许江回到了915号房,此时的枪支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
记者调查
开房确有其事 录像不便公开
24日下午,记者来到泸州市酒城宾馆了解此事,值班大堂经理称,领导已经下班,不在宾馆,如果需要采访,可以星期一上班时前来。
但该负责人还是向记者透露:“丢枪”事件确有其事,当天服务员发现枪支后,立即汇报了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一直到晚上9点过,警方还在现场没有离开。”
随后,她调出了4月26日的开房记录,上面显示:许江,4月26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开房入住915房间,27日退房。记者提出能否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时,该负责人表示,为保护客人隐私,不便透露。
“丢枪”
网曝:副大队长开房时弄丢配枪
回应
不算“丢枪”是失控
当事人被行政记过
“当日我局即决定许江停止执行职务,并对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问题立案调查。”陈献辉说,许江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携带公务用枪,并于当日下午入住酒城宾馆,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且在许江本人离开宾馆后,对其携带的枪支暂时性失控,其问题是严重的,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一定的后果。
“事发当天就已对许江停职,要求他接受合江县公安纪检部门的调查。5月9日,我们决定给予许江行政记过的处分。”5月15日,被停职检查20天的许江复职,但没有再配枪。
对于“丢枪”一事,陈献辉表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了。”陈献辉说,枪支失去控制的时间应该就在许江离开房间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的时间内。
“开房”
网曝:带女下属开房,存在不正当关系
回应
女下属1小时后离开
当事人否认发生关系
“经过我们对当事两人的调查,以及之后的走访,当事人没有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我们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当天两人发生了关系以及有所谓的不正当关系。”陈献辉告诉记者,许江的小孩想到泸州某学校读书,托李某某(女协警)一位在该学校教书的朋友了解情况。当日,李某某确实进入了许江所在的915房间,但由于李某某的朋友并没有露面,一小时后,李某某离开了宾馆。
对于网帖中所提到的“许江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许江与合江县腾飞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的问题,合江县委已于前日介入调查。陈献辉称,若查证属实,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民警进行严肃处理。
24日,记者联系到了合江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纪委已经成立调查小组,对许江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目前,调查还在进行中,待调查结束后将对其作出处理决定。许江是否停职,许江所任职的单位可对其做出决定。
对话副局长
交警为何配枪?工作需要
记者:许江是做什么工作的?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他是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事故一块工作。
记者:许江为什么配有枪?陈献辉:许江分管事故一块工作,因为工作需要配枪。目前交警大队共有4把枪,大队长、副大队长、事故中队中队长、城区中队中队长各有一把。
算不算丢枪?是“失去控制”
记者:许江这个事情不算“丢枪”?陈献辉:许江的事情从我们内部来说叫做枪支“失去控制”,并非“丢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的结果也不同。广安岳池那个事情才叫“丢枪”。
新闻链接
广安岳池丢枪案
当事警察被双开
4月25日,广安市岳池县纪委发布通报称,岳池县“3·21”丢枪案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当事警察周震川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4年3月21日,岳池县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川,在非工作时间携带警务用枪,并于当晚将枪丢失。随后,网传岳池警方悬赏寻枪。
3月29日,警方抓获两名未成年人黄某、吴某并起获被盗枪支。经警方调查,3月21日晚,两人将周震川的私家车门窗撬开,从副驾驶座处的工具箱内,将一支64式手枪盗走,藏埋在县城附近的一块田埂里。
4月25日,岳池县纪委通报:“3· 21”丢枪案中的直接责任人,顾县派出所原副所长周震川被开除党籍、公职;给予顾县派出所负责人冯小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公安局分管顾县派出所的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军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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