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教师病倒讲台不治身亡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重新认定

03.11.2014  11:07

      原标题:白沙教师病倒讲台不治身亡未被认定工伤家属不服法院判决重新认定

      白沙一名教师在上课时身体不适,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病逝。白沙人社局认为教师家属放弃抢救,不予认定为工伤,被家属诉至法院。近日,白沙法院宣判此案,撤销白沙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该局重新认定是否工伤。

      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40分,白沙某乡学校一名年迈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打算回宿舍休息。该校副校长和另一名教师见状,执意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韦某病情严重,卫生院又及时将其转送往白沙医院。

      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无搏动,医院迅速通知韦某家属。由于风俗习惯,韦某家属考虑到韦某病情,于当日下午6时许带着韦某出院回家。在回家途中,韦某去世。

      今年1月,白沙人社局受理了家属对韦某工伤认定的申请,该局在调查取证后认为,韦某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韦某家属不服,将白沙人社局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韦某的病情经医院确诊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抢救后,病情没有好转,继续加重,在这种高度病危情况下,其家属考虑村民不能在外过世的习俗,要求出院。医院经请示上级医师同意,给予办理出院。因此,家属办理的出院的决定符合情理。韦某出院后,当天就死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妥。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直接认定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被告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依据的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直接认定,突发疾病前身体不适符合常理,从身体不适到发病死亡符合疾病发展规律,故家属对韦某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与突发疾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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