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一特大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广照、朱长兰集资诈骗案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广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长兰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357.96万元,是二分院目前为止审查起诉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经审查:在2012年底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广照、朱长兰以和他人在汕头合伙开设玩具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高息,以借款的形式向12名被害人募集资金,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巨额私彩、买房买车及生活开销,尚欠上述被害人3357.96万元不能归还。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经审查发现,本案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缺少必要能证明被告人朱长兰如何参与犯罪、本案的犯罪数额等关键事实的证据。同时,多处出现书证调取不合法等问题,有50余处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和修正,案件难以正常提起公诉。为保证退查工作能够有效开展,部门负责人向院领导及时汇报后,带领承办人先后两次同公安机关相关领导及承办人就补证工作进行座谈。在无明显成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补充侦查。包括重新询问了本案十二名被害人、讯问了两名被告人;提取了被害人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记录、QQ记录等证据;查询杜广照、朱长兰及被害人名下所有银行账号(多达近100个),在各商业银行调取相关银行流水;直接委托海南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对扣押的和被害人提供的电子设备进行数据提取。通过补充收集大量证据,确保了该案的顺利起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承办人进行认真审查认为,二中院认定的罪名以及犯罪金额与起诉书一致,但是对被告人朱长兰量刑畸轻。本案中的被告人朱长兰与杜广照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与杜广照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经研究,日前,二分院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撰稿:刘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