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院出台案件核阅办法

01.07.2016  16:06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确保案件质量、防控风险和有利于部门负责人掌握本部门检察官办案情况,根据《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近日,省检二分院出台了案件核阅办法。

  据了解,案件核阅范围原则上分为两类,一是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疑难复杂的,二是检察官主动提请的。核阅案件范围内,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形成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案件审查报告,核阅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违法、是否需要进行诉讼监督等。

  该办法规定,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官提出建议,检察官接受建议的,可以根据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改变自己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并重新报送核阅,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检察官不接受建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决定是否召开部门会议或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但不得改变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存在不依法执行核阅制度的,应当口头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相关办案部门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核阅工作的考评,定期对检察官落实核阅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落实情况记入干警的执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定期对业务部门负责人落实核阅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落实情况记入干警的执法业绩档案,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评优评先及奖励、惩戒的依据。(撰稿:刘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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