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车酿事故 索赔维修费遭拒后起诉 海口中院再审:不赔
母亲是车主儿子无证驾车酿事故
索赔维修费被保险公司拒绝后起诉
一审、二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余元
法院再审不赔
男子在无驾照的情况下,驾驶妈妈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后花了10万余元进行维修,当妈妈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随后,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105200元。不过,经过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事件
儿子无证开妈妈的车出车祸
2014年12月17日,邓某蓉通过海南天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昌达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2015年9月9日2时许,邓某蓉的儿子谢某伦驾驶投保车辆在乐东迎宾南路路经永甘桥路段,与吉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吉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伦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邓某蓉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指定邓某蓉将车辆拖回天昌达公司进行维修。2016年1月14日,天昌达公司拆检核定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21369元,实际收取邓某蓉维修费103200元。
事故发生后,邓某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出险驾驶员描述事故时间与调查不符,出险当事人存在隐瞒事实,未如实告知真实事故成因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
二审
保险公司判赔10万余元维修费
邓某蓉认为机动车碰撞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邓某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维修费103200元、施救费2000元,合计105200元。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邓某蓉赔偿保险金105200元及利息。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他们已将未取得驾驶证或酒后不能驾驶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并通过加粗加黑的方式标注,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明示告知”一栏亦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已尽到提示义务。
对此,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邓某蓉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时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与《机动车保险单》一并提供给邓某蓉,邓某蓉亦不认可收到该格式保险条款,保险单中也没有邓某蓉关于“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的声明,应认定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对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车主诉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海口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且为一般性的社会常识,投保人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即可理解,保险人将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对该免责条款只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邓某蓉在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须知”一栏中已签名确认充分理解了保险条款。其虽抗辩称其事先在白纸上签名,后再用该白纸打印成为投保单,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与常理不符,故海口中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且在邓某蓉所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上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将驾驶员的无证驾驶行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字体加粗加黑,足以引起邓某蓉的注意,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因此,邓某蓉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海口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邓某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