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举报旅游市场乱象最高奖励额度达5万元
原标题:海南:举报旅游市场乱象最高奖励额度达5万元
日前,海南省旅游委发布并实施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海南将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整治海南旅游秩序,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举报的范围、途径、奖励的条件和程序等,最高奖励额度达5万元。其中,主要通过“惩恶”与“扬善”两个途径规范旅游市场。一方面通过各市县旅游委(局)的切实传达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各市县可依据现行的奖励范围和实施程序,充分运用《奖励办法》,对举报违法违规者予以奖励,激励公众参与,提高执法效能。鼓励条件成熟的市县,率先推动出台本地区奖励办法并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电话:0898-12301(海南省旅游咨询投诉服务热线)、0898-65222853;
来函、来访: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西区14幢,邮编570203)
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或者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或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四)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五)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六)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或者具备履行条件但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
(八)旅游景区不执行流量控制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私自改扩建,未对景区内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未公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以及其它损害游客利益的;
(九)旅馆未按规定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统计信息,未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许可证非法经营,发布虚假广告、不明码标价、质价不符、不执行政府价格管理规定及其它损害游客利益的;
(十)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游客开展海上旅游活
动或租赁非营运船舶非法经营海上旅游业务的;
(十一)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举报受理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请举报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并尽快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在规定的办案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政府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关键证据包括:所购物品等物证,旅游合同、行程单、发票、门票、购物小票、账本、单据等书证,照片和摄像等视听材料。
奖金领取
经批准同意给予举报人奖励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金。匿名举报人需提供举报时的6位数密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不再补发。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经举报人同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转帐、电汇等方式将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