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临高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受贿二审获刑3年6月

03.12.2015  09:04

  中新网海南12月2日电(胡坤坤)2010年至2013年陈某辉(1971年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在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及任科长期间,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400元。近日,海口中院对陈某辉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陈某辉犯受贿罪三年六月判决。

  2012年10月某天,许动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材料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王某衡打电话约陈某辉吃饭。饭后王某衡向陈某辉讲情,称许动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很快要送到检察院报捕了,要求陈某辉在许动余的案件上给予帮忙,不要批准逮捕许动余。陈某辉答复王某衡等案件材料送到检察院再说。接着,王某衡将一条中华烟和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送给被告人陈某辉。许动余的案件送到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后,陈某辉明知许动余有犯罪事实也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应做出批准逮捕许动余的意见,但陈某辉因收受了王某衡送的好处费,为徇私情,在审核时违反法律规定做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许动余的意见。过后,陈某辉将结果告诉王某衡。2012年10月13日,临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许动余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临高县公安局再次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许动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许动余。许动余自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处于脱离公安机关实际侦控状态。

  2010年4月某天,陈剑锋、陈志恒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报捕到临高县检察院前,许某亮约陈某辉到包厢吃饭。席间,许某亮跟陈某辉讲情,请陈某辉在办理陈剑锋、陈志恒涉嫌聚众斗殴案时帮帮忙,陈某辉表示等案子到了临高县检察院再说。许某亮为得到陈某辉的帮忙,送给陈某辉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陈某辉收下后离开。

  2010年7月某天,王某衡约陈某辉吃饭,期间王某衡跟陈某辉讲情,称她的亲戚因为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抓获,希望陈某辉在该案报捕到临高县检察院的时候关照一下,陈某辉说等案子到了临高县检察院后再说。饭后,王某衡为得到陈某辉的帮忙,送给陈某辉好处费人民币1800元,陈某辉收下后离开。

  2012年6月某日,王某衡打电话给陈某辉,请陈某辉对犯罪嫌疑人许胜给予关照,陈某辉表示等案子到了临高县检察院后再说。后许胜被临高县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为了感谢陈某辉在许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中的帮忙,王某衡送给陈某辉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陈某辉收下后离开。

  2010年至2013年陈某辉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5400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身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辉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辉在审核许动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既有受贿行为,又有徇私枉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辉在审核许动余案件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的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陈某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陈某辉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完)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