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少年没钱打游戏 海口街头抢钱2次得1.4万元被判刑

24.12.2014  18:18

      原标题:没钱打游戏少年当街抢钱

      伙同他人从临高到海口,2天抢得财物1.48万元,获刑一年五个月

      临高少年王某因为没有钱打电子游戏,竟与他人合谋到海口抢钱,两天连续作案三起,共抢得财物14813元。日前,海口中院二审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3月20日20时许,王某与林某维、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临高县打电子游戏时,因为没有钱,就商量到海口抢钱。当天三人驾车来到海口市金龙路上邦百汇城斜对面的人行道,发现付某君驾驶一辆电动车由东往西行驶。王某便驾驶摩托车从付某君身后靠近,坐在后座的陈某趁付某君不备,伸手将付某君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及一部白色的HTC手机。两个小时后,王某等三人出现在海口市龙华小学门口附近,趁被害人王甲(化名)不备时将其手里握着的一部iPhone4手机和一部iPhone5手机抢走。次日零时,王某三人驾车到海口市龙昆北路,趁文某不备,将文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341元、一部三星手机及一枚黄金戒指。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48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付某君、文某被抢的财物被追回并已退还,王某通过亲属积极赔偿王甲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对方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已经充分考虑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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