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回应“卖血获利39.35亿”:严重失实

22.09.2014  16:20

  网言网语

  “卫生部门总是不遗余力地鼓动民众无偿献血,但是却从来不见医院将血库里的一滴血无偿献给病患。仅2010年,中国无偿献血者高达1180万人次,无偿献血量达到3935吨。红十字会200毫升一袋血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给病人则为500元。只此一项,中国红十字会获利39.35亿,医疗卫生部门获利高达上百亿元。

  近日,新浪微博工作人员转发给《法制日报》记者一条微博链接,微博中称,“仅2010年,中国无偿献血者高达1180万人次,无偿献血量达到3935吨。红十字会200毫升一袋血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给病人则为500元。只此一项,中国红十字会获利39.35亿,医疗卫生部门获利高达上百亿元”。

  这位平时负责微博“社区”日常维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关注到这条微博后,因无法直接判定内容是否为谣言,看着网友不断转载,他感到困惑。

  《法制日报》记者在微博上搜索发现,多个网友发布或转发了这条微博。记者随后对这条微博中所说的内容进行了求证。

  网传红十字会卖血获利

  记者尝试找到这条微博的“源点”,点击微博转帖中留下的链接,网页转至一个名为“爱国者”的博客。通过博客“小纸条”功能和留言功能,记者向作者“爱国者”询问数据来源等问题。“爱国者”回复,“博文中的数据及真实性毋庸置疑”。

  在互联网上搜索,记者发现,今年下半年,这条信息还出现在多个论坛、贴吧、博客。

  记者将“2010年”“中国无偿献血者”“1180万人次”“3935吨”4个关键词放在一起搜索发现,1180万人次、3935吨两个数字出自2011年2月,原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无偿献血工作进展情况的介绍:“12年来,中国献血总量从1998年的1000吨增加到2010年的3935吨,年无偿献血总人次从30万增长到1180万,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已从5.47%上升到99%,稳步实现从计划无偿献血到自愿无偿献血的转轨。

  同时,记者发现,2011年8月,媒体曾对一条类似的网络文章进行调查报道。

  报道开头说明调查缘由:“有人在网络上发文称:‘2010年总计1180万人无偿献血,其中90%为农民工和大学生。无偿献血量3935吨,收入39.35亿,但是献血者不能无偿用血,因为红十字会一袋血200毫升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500元。献血者必须付钱才能输血,还要拿发票到献血地报销。’

  从这篇报道中可以看出,目前被网友转载的微博,是多年前网文的变体。截至9月17日上午,还有网友“接力”转发这条微博。

  红会:从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际情况是否真如网文中所说?《法制日报》记者就微博内容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求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复记者,“红十字会卖血获利39.35亿元”的说法严重失实。

  他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对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向记者介绍,根据献血法规定,多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只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在参与无偿献血工作中从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血液的采集、化验、保存和使用等工作均不由红十字会负责,全国各级血液中心和血站也均不隶属于红十字会。

  用血只付采集储存检验费用

  记者查阅现行“献血法”发现其中规定,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血液的采集、检测和存储、使用等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据相关报道,山东省血液中心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对血液中心资金作出过说明。血液中心每一笔血液费均直接上交上级财政专户;血液中心所需费用,均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统一进行拨付。

  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而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据相关报道介绍,血液的成本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血液采集耗材,可直接计算到每袋血的主要是献血者的初筛、采血、血液成分制备、血液病毒灭活等过程所需耗材费用;二是各类检测试剂(主要包括:血型、转氨酶、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病毒等检测项目);三是宣传费、纪念品、电费、停车费、血液储存费、运输费等。

  献血法还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对于“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献血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