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原副市长刘仲虎贪污受贿一审被判13年
制图/高岳
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银川市中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副市长刘仲虎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刘仲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
刘仲虎受贿、贪污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1日向银川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至2012年,刘仲虎在担任海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县长、副书记、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为杨某等人的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事情提供帮助,帮助韩某等人在工程项目上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13.1万元;2011年至2012年,刘仲虎在担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以看望上级领导为由,让财务科科长分两次从单位账外资金取出6万元,将其据为己有,予以挥霍。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34起受贿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全部予以认定。刘仲虎在7年多时间里受贿34起,总金额达113.1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26万元,其余的单笔受贿从几千元到两三万元不等。
“时间久、跨度大,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行权力寻租之实,积少成多,积重难返。”刘仲虎案的主审法官说,此案是典型的温水煮青蛙式贪腐案。在不知不觉中,刘仲虎心理上的警惕性逐渐钝化,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帮人升迁收受感谢费
2005年1月,时任中宁县农业局局长的刘仲虎被提拔当上了海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5年5月,仅仅上任4个月的刘仲虎收受了第一笔贿赂。时任海原县民政局局长的杨某,为了转任政府重要部门海原县财政局局长一职找到了刘仲虎,本应为组织人事严格把关的刘仲虎没有拒绝,而是答应为他帮忙。
事后,杨某顺利升任海原县财政局局长,并拿出1.5万元现金向刘仲虎表示感谢,刘仲虎收下了。刘仲虎之所以敢收杨某的感谢费,是因为杨某的调任都走了正常组织程序,是经过县委扩大会议决定的。在他看来,这样的感谢费拿得安全,拿得心安理得。
刘仲虎在担任组织部长时,不仅收了杨某为转任财政局局长一职的感谢费,还收了海原县红羊乡党委书记李某的1万元。2006年,李某为了工作调动,找到组织部长刘仲虎,刘仲虎给予了帮助。
2007年,海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高某为了解决职级一事请刘仲虎帮忙。在职级问题得到解决后,高某送给刘仲虎5000元。同年,刘仲虎接受海原县西安乡原党委书记罗某的请托,为解决罗某副处级待遇一事提供了帮助,事后,罗某送给刘仲虎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1月到2007年9月,刘仲虎在海原县任职期间,先后为他人职务升迁或者解决职级待遇提供帮助,6次收受贿赂共4.8万元。
帮人跑项目收受好处费
2007年9月,刘仲虎由海原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平级调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党委副书记。至2012年3月当选为中卫市副市长之前,刘仲虎先后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卫市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
刘仲虎在海原县任职期间,还只是收取一些小恩小惠,但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受贿经历,已经让他将党性原则和国家法律置于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从海原县到中卫市任职的不到5年时间里,刘仲虎先后26次收受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贿款共计93.3万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的刘仲虎,接受了中卫市种苗实验场原场长韩某的请托,答应在杨树新品种繁育项目一事上给予帮助。得到刘仲虎的帮忙后,韩某送给了刘仲虎5000元作为答谢。2009年春节,韩某再次请刘仲虎在种苗实验场变更名称一事上提供帮助。事后,刘仲虎收了韩某送的1万元感谢费。
随着刘仲虎职位的变动,他的身边逐渐围绕了一批有求于他的商人和企业。中卫市新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卫市新阳光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利某就是一个典型。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利某多次请刘仲虎在经营上帮忙,并多次给刘仲虎送钱共计8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刘仲虎利用担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利某请托,为利某经营的中卫市新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卫市新阳光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提供帮助,分4次共计收受利某给予的4.5万元。2008年1月、2010年3月、9月和2012年2月,利某先后请刘中虎在镇罗镇科技示范场工程款支付、镇罗镇出口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东园镇蔬菜标准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工程款支付上帮忙,并4次送给刘仲虎3.5万元。
在刘仲虎的34起受贿事实中,单笔受贿金额最大的当属其邻居庞某送的26万元。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为感谢刘仲虎的牵线搭桥和帮忙催付苗木款,庞某分3次送给刘仲虎14万元。在2009年期间,刘仲虎已经调任中卫市农林牧业局局长,当时,庞某请他在承揽中卫市美利工业园区绿化项目上提供帮助。事后,庞某送给刘仲虎12万元。
以看望领导为名贪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刘仲虎以感谢相关部门领导为由,让中卫市农牧林业局财务部门负责人员汪某(另案处理)从单位账外资金中取出5万元现金。事后,刘仲虎将5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2012年春节前,刘仲虎让汪某从单位账外资金中取出15万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14万元,刘仲虎将下剩的1万元占为己有。
刘仲虎在一审庭审时供述,这6万元“赃款”确实属于他在担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截留国家工程款所得,但这些款项没有私用,而是用于单位必要的人际关系。“这6万元本来是想打点和我们单位有来往的关系户,以方便单位以后的发展,另外是为了慰问一些老领导和员工,但是其中3万元一直没有花,暂时放在我家里”。
在一审过程中,刘仲虎认为收钱只是人情往来,并没有官场上的交易。检察官问刘仲虎:如果不存在“交易”,为什么那么多人会送钱、送礼?刘仲虎说:“在官场大家都明白,春节送礼基本就是传统,大家相互送,能算受贿吗?”
公诉人最后在法庭陈述时说:“从刘仲虎的受贿轨迹可以看出,从最初的收取小钱财到收取大钱财,再到来者不拒,刘仲虎的价值观取向发生蜕变。他利用职务为他人牟利,为自己敛财,一步步走向堕落。就像温水里的青蛙一样,最初还可以独善其身,慢慢地,自律之心瓦解,警惕之心钝化,已然犯罪却无悔改之意。”
沉思录
温水煮青蛙,比喻的是一点点的小变化让人在不经意间蜕变,甚至到最后一刻都不自知。刘仲虎案承办法官的这一比喻,显然切中了当前不少贪腐官员的堕落经历。从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看,一些“落马”官员曾有过底线意识,但面对熟人、朋友的几千块钱时,他们往往觉得小钱是人情往来,收了就收了,无须在意。在这种思想下,一次次的几千块钱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而最为关键的是,只要你拿了别人的钱,动用手中的权力给别人办了事,这就是违法犯罪,无关钱的多少,更无关人际关系。显然,个别干部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腐败也是这个道理。预防腐败需要机制建设,需要大环境的改善,但也需要从权力的细微处入手,从领导干部思想的细微处入手,堵住微腐败这一蚁穴。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