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琼卫中医函〔2014〕55号
海口、三亚市卫生局,省中医院,省皮肤病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4〕88号)、《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4〕93号)要求,我委将于12月份组织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含已验收通过的“十一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
(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
以上统称国家中医重点专科。
二、评估时间
我委将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医院自评。
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年印发)对重点专科进行自评。要,认真总结建设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并将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1),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自评报告同上。
(二)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
1、医疗重点专科(26个专业)按照监测指标体系(见附件1),登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监测指标体系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如实、客观填报(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填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赋评分,并将结果反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护理、临床药学和治未病重点专科不需填报监测指标。
2、填报时间:2014年11月20日-12月20日。
3、填报方式、用户名及密码、建设监测指标直报系统操作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现场评估
在各单位完成专科自评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评分标准(现场评估部分)(见附件1)于12月中上旬,组织专家对全省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抽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各省(区、市)评估工作情况,适时对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进行现场抽查和复核。如果发现抽查结果与医院自评结果、监测指标填报或者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现场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则视为该省份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无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要认真组织相关专科开展自评,并配合我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好评估工作。要如实填报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与资料。
对评估工作中存在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格、取消所在医院参加“十三五”重点专科申报资格等处理。
(二)中期评估工作结束后,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妥善保管评估工作原始材料,至少保存至重
点专科评审验收工作结束。
(三)请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于20154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自评工作,并将重点专科中期评估自评报告的纸质版加盖公章报至省中医药管理局,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邮箱。
(四)根据重点专科中期评估结果,我委将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参加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格。
(五)此通知同时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医处栏目上发布,请各相关单位自行在网上下载附件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张连帅、曾日花,65390709
传 真:6538833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 1、《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海口市中医院、三亚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