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选聘、入库流程
按照《公开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琼国资办〔2010〕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的规定执行相关业务。
(一)中介机构选聘:
1.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根据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项工作需要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和中介服务费用参考价格范围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用参考价格范围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参照本企业以往聘任中介机构的报酬情况提出。
2.省国资委按规定对提出的服务项目申请进行审核。
3.省国资委委托海南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选聘。
4.海南省产权交易所依据省国资委的委托,按照省国资委审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操作办法》进行选聘。
5.由省国资委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并在国资委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选聘结果。
(二)中介机构入库
1.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审计、评估机构,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评估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或A级相应资质证书,并连续正常执业三年以上;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2.拟申请在省属企业经营活动中从事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事项的中介机构,须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含承诺意见);
(2)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被处罚或受过谴责等情况);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印件(原件审验);
(4)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5)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
(6)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省国资委组织设立中介机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中介机构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通过比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对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批增补入库,对有关违法违纪执业记录或业务质量评审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实行退库管理。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应当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项目有特殊要求而备选库中无相应服务资质的,经国资委中介机构评审小组审核并报委领导批准后可在备选库外选聘国内外知名机构。
(四)地址、时间、联系方式
承办处室:海南省国资委公司治理与审计监督处
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38号琼苑宾馆1号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68689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