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出台 “27个不准” 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16.04.2015  23:27

      伦祖坚说的“27条红线”,是指保亭县纪委今年3月出台的《保亭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规范》涵盖理想信念、忠实履职、群众路线、执纪监督、行为道德、严守纪律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在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四个不准”的基础上,针对保亭县本地纪检监察干部的特点,《规范》明确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坚决反对“四风”,模范遵守廉政准则,提出了“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未经核清事实或超越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不得对群众合理诉求合法利益不闻不问、推诿扯皮、冷漠以对;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不准以任何理由扣押、搁置、拖延线索,不准擅自处理线索,不准丢失、隐匿、瞒报、损坏线索;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娱乐;不准在任何场合酗酒”等27个不准,以此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规范》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做政治坚定、对党忠诚的表率,做爱岗敬业、务实创新的表率,做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的表率,做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的表率,做品行端正、情趣健康的表率,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表率。

      “通过具体行为规范,防止‘灯下黑’,”保亭县纪委书记王家俊介绍,“《规范》是适应新常态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而出台的,也是贯彻落实县委关于继续深化‘三转’,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工作部署的体现”。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既光荣,更要有担当,这‘27个不准’是实实在在的举措,全是干货。”王家俊说。(保亭县纪委)

      保亭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的“四个不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1做政治坚定、对党忠诚的表率。

      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辨大是大非,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对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要坚决抵制,不迷信盲从,不以讹传讹。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未经核清事实或超越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不得未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随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有损工作形象或涉及工作机密的言论。树立讲政治、守规矩的良好形象。

      2做爱岗敬业、务实创新的表率。

      带头履职尽责,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勤奋工作,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团结互助,协作配合,敢于担当,反对庸懒散拖。严格执行主动请示报告、请销假等制度,严守作息时间。对待工作不得消极应付或执行不力;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个人娱乐活动;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树立讲纪律、重操守的良好形象。

      3做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的表率。

      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接待来访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接听来电要耐心细致,尽量使用普通话,认真答复引导。工作中,不得言语粗暴,态度生硬;不得对群众合理诉求合法利益不闻不问、推诿扯皮、冷漠以对;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树立心系群众、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4做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的表率。

      严格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权威。敢于动真碰硬,自觉抵制各种干扰,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未经批准对外提供和披露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资料和纪检监察工作记录;非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探询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传真、扩散案件材料和其他保密材料。树立严格监督、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5做品行端正、情趣健康的表率。

      注意自身形象,培养良好品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诚信友善。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不卑不亢。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和朋友圈。不得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档娱乐场所娱乐;不得到高档酒店、私人会所聚餐、酗酒。树立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良好形象。

      6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表率。

      坚决反对“四风”,模范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公私分明,淡泊名利。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浪费。不得借工作之便办私事、拉关系、交人情;不得在工作中贪便宜、要好处;不得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在本人及家庭成员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寻求特殊照顾,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树立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