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恶意拖欠62名民工工资273万元 两承建商被判刑

28.04.2017  09:47

原标题:海南:恶意拖欠62名民工工资273万元 两承建商被判刑

      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为严重。来自四川、福建的两名承建商在海南承建房产项目后,春节前恶意拖欠62名民工血汗钱共计273万元,政府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悔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2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二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了这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承建商拖欠49名民工血汗钱251万元

      2013年3月,四川省广元市一工程承建商袁某,从某建设集团承包了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包括混泥土浇灌、钢筋制作、安装、木工等。袁某聘用5个班组共49名民工到该工地施工后,于2015年8月停工。2013年至2015年期间,某建设集团共支付工程款3751.3058万元给袁某,袁某除支付部分工资给张某等民工外,尚拖欠工资251.2029万元。

      2016年1月27日,春节将至,为了确保49名民工顺利拿到钱回家过年,儋州市有关部门向袁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袁某3日内支付张某等民工工资,但袁某逾期仍不支付。2月4日,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49名民工的劳动报酬251.2029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向部分民工支付60万元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袁某退赔拖欠民工的劳动报酬191.2029万元。宣判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福建承建商拖欠13名民工工资22万元玩失踪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南安市一男子洪某与牡丹江某石材幕墙装饰公司负责人黄某签订《外墙石材干挂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洪某雇佣汪某等13位民工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2015年1月30日前,黄某根据合同约定先后向洪某拨付了工程款共计31.222万元,但洪某只向汪某等民工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

      2015年2月2日,春节将至,民工急需钱回家过年,在东方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黄某、洪某及汪某等民工进行工程及工资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洪某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洪某应得工程款为43.2615万元,洪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34.2585万元。各方结算后,黄某向汪某等民工直接垫付了工资12.0395万元,至此洪某尚欠汪某等民工劳动报酬22.2190万元。东方市有关部门当天向洪某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限洪某于2月5日前全额支付民工工资。

      2015年2月3日,洪某以回老家筹钱为由径行离开东方市。后因逾期仍不支付民工工资,东方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公安侦查人员多次与洪某电话联系,但其均以各种借口逃避调查,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2015年12月31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将洪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洪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3名民工的劳动报酬22.2190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当负刑责

      据海南二中院法官介绍,故意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不能“赖”掉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该如何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法官提醒,拖欠劳动报酬者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司法机关还会强制执行其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法官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刑事判决,既是惩治恶意欠薪的有效方法,也是对恶意欠薪者的有效震慑,更是对劳动者讨薪难的有力救济,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形成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起到了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