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判: 判决信息无法共享 涉案房产未作备案

07.11.2014  01:12
海南网台消息(直播海南):
        继续来关注晏文彬老人的“一房两判”遭遇。2010年3月,晏文彬花了42万元,从一个名叫庞志坚的人的手中,买下了海口市面前坡一处两百多平米的房产。不料,两个月后,一个名叫张旭根的人找上门来,称这处房产在五年前就已经归到他的名下。后来,晏文彬了解得知,这处房产的原户主周树德分别拖欠张旭根和庞志坚的钱,并闹上了法庭。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和美兰区法院先后将这处房产执行裁定给了张旭根、庞志坚。这之后,庞志坚就将房子转手卖给了晏文彬,于是才有了张旭根和晏文彬的房产之争。那么,同一处房产,法院怎么会裁定给两个人呢?今天我们继续来关注。
 
        记者了解到,因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和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执行争议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监督。2011年1月2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0)海中法执监督字第36—1号督办函,认为涉案房产由龙华区人民法院法院先行查封,裁定抵债后,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因此,美兰区人民法院存在认定财属权错误的行为,并要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予以纠正,并撤销裁定,这也就意味着晏文彬向庞志坚购买房产的行为失去了依据。那么,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撤销裁定时,又会给晏文彬一个怎样的解释呢?记者来到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记者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没有得到答案,但问题依然摆在眼前,美兰区人民法院是否知道此前龙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在整个案件的审理环节中,两区的法院为何没有互通信息?于是,记者又来到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晓表示,龙华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4月8日作出667—3号裁定书后,对整个案件结案,并将相关的资料保存在了龙华区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
 
        而在2004年2月10日,国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这要求,2005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案后,就应该向相关部门作出解除查封裁定书,并备案登记这处房产所属。这样也就不会再出现重复裁定的情况,可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当时为何没有作出这一裁定呢?
 
        按照法院的解释,出现“一房两判”的结果,有很多客观原因:两家法院没有信息共享平台,被裁定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没法备案等等。可是这些,都没法抹平晏文彬遭受的损失。对于法院作出的一次次裁定,这位老人家求助无门,分外委屈。接下来,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会继续关注。而对于晏文彬老人的遭遇,我们的特约评论员林泽龙先生也有话要说。
 
        对于这起房产纠纷的具体案情及法院判决的房产归属问题,本人不予置评。我这里只是就这起房产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谈点看法。这起房产纠纷是典型的现代房产版的“一女嫁二夫”,而且是由两个不同的“娘家”——即两个区法院做的主。这可就苦了其中的一位事主了,最终只落得个“人财两空”、苦不堪言。这事儿落在谁头上谁都会想不通: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这样的老百姓?同在一城,两个区的法院为何如此壁垒森严、信息隔绝?而这正是造成两个区法院在这一案件上判决不一、互相打架的根源。很明显,过错、过失在区法院,而不在当事的事主。更有甚者,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在承办2003年龙执字第667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因错漏字和文字笔误而多次修改裁定书的情形,这就太不严肃了!一字之差,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老百姓心目中本应无比神圣的法律文书竟然成了儿戏!很明显,过错、过失方仍然是有关法院,而不是当事人、事主。既然当事法院在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上都存在疏忽、过错、过失或瑕疵,现在却要当事人的一方独自承担经济损失,恐怕有失法律的公允吧!
 

        (视频编辑:潘家仑      文字编辑: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