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东山中学原校长收受贿款22万余元 二审获刑十年
原标题:海口东山中学原校长收受贿款22万余元
二审获刑十年
海口市东山学校原校长陈某云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校安工程的建设施工和教辅材料、学生校服订购过程中给予相关承建方便利和帮助,受贿22万余元。12月1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云有期徒刑10年。
陈某云,男,1962年海口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海口市秀英区东山中学校长。
王某是东山中学拆除旧的教学楼,教师宿舍的改造,女生卫生间的建造,教学楼、办公楼和食堂的加固等四个校安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在其施工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2005年10月某日,东山中学拆除教学楼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2万元;2007年12月某日17时许,东山中学女生卫生间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7000元;2008年11月某日,东山中学教师宿舍改造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25000元;2011年11、12月期间某日17时许,东山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加固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5万元。上述款项,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海口市东山中学于2007年建造一栋教学楼,2010年建造二栋学生宿舍楼,李某是两个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帮助,李某于2008年春节前送给陈某云1万元,于2011年9月份的某日送给陈某云2万元。上述款项,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2009年,被告人陈某云利用有权选择教辅材料供应方的职务之便,决定向林某采购教辅材料并通过班主任动员学生订购,由班主任收齐订购款后由学校财务统一交给林某。为了感谢陈某云的帮助,林某在收到订购款后就按照事先与陈某云约定好的比例送给陈某云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交给陈某云好处费共计5万元,陈某云自己从中拿了16000元,其余分配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
林某福是承接海口市东山中学学生校服制作的中标单位,由于东山中学学生订购校服以自愿为主,陈某云就安排老师动员学生订购。为了感谢陈某云的帮助,林某福每学期都送给陈某云4000元至5000元或7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福送给陈某云共计45000元,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另查明,陈某云分别于2O13年11月19日、21日、25日、27日四次分别化名向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上交赃款共计46000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陈某云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其上诉提出收受的教辅材料供应商林某好处费50000元中的34000元分给了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此34000元不应认定为其受贿款;其是被动收受他人贿赂,不是索贿;其在案发前曾委托他人向区委书记反映自己的受贿问题;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前已上缴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陈某云所提其收受教辅材料供应商林某好处费50000元中的34000元分给了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此34000元不应认定为其受贿款的理由。经查,陈某云将其收受的5万元中的34000元分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工,是其对所收受钱款的处置,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现陈某云受贿线索对其进行调查谈话过程中,陈某云才交待了自己的受贿问题。因此陈某云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只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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