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个税改革真正实行恐需三到五年

21.12.201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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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正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有关个税改革的消息不断,综合计征、个税起征点、个人信息收集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征管能力欠缺,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

  中国青年报 :我国从“九五”时期就开始探索个税改革,然而迄今,虽然各方都对个税改革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但却未有突破性的进展。您认为个税改革的阻力主要有哪些?

  施正文 :个税改革没有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原因有三个。其一,我们应赋予个人所得税什么样的功能,这一点没有达成共识。个税到底是应该增加财政收入?还是应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虽然这两者都是个税所具备的功能,但是两者如何平衡,侧重哪一方面,这些并没有形成精准的共识。

  其二,个人所得税在分配公平上到底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考量。如果调节力度过大,可能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导致资本、技术、人员外流。这目前也是我们的一个困惑。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技术、人员是没有国界的,各国之间的税制存在竞争关系,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已经不是关起门来自己讨论的事情,要考虑到国际税收环境。

  第三,从理论层面来讲,政府到底应该对收入分配进行怎样的调节?政府在这方面有多大的功能?市场能否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分配问题是在二次分配中出现,还是在一次分配中问题更突出?这些问题也没有形成共识上的最大公约数。

  最后,个税作为重要税种,因为覆盖的人群广,影响面大,故而在其他税种之后才开始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更加突出了个税改革的重要性,这也是个税改革不断被提及但仍没有突破性进展的原因。

  中国青年报 :有消息称,个税改革将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目的是为了避免目前分类征收产生的问题,那么分类征收主要有哪些弊端?

  施正文 :分类税制是以效率为优先,在公平性方面有所不足。首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导致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时还为纳税人通过转换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

  其次,税率结构也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高于利息、股息、红利、特许使用费等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导致劳动所得的税负有时会高于非劳动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税负过高,降低工作积极性,由于征管难度大,其实际征收效果也不佳,反而使高工薪者税负降低。

  再者,现行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情况、健康状况、住房情况等家庭负担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没有体现每个纳税人的个性化要求。

  最后,征管能力欠缺,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源头的把控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的问题比较严重。征管执法中的不平等,出现了富人比穷人少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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