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恶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宠主遛狗不拴狗绳现象较普遍

12.06.2020  15:44

  海口一市民遛时不拴狗绳。 记者 王天宇 摄

  近年来,海口饲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一些由宠物狗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记者走访发现,宠主遛狗不拴狗绳、无证养犬等现象较为普遍。对此,根据今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表示,遛狗未拴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者的责任。

   事件:

  海口市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海口市内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5月5日,家住海口荣域小区的一位业主在小区内就被海口市区内禁养犬只中华田园犬咬伤,被咬伤的业主左手臂开了一个豁口,皮开肉绽,伤势严重。事后,伤人犬只的主人杨某主动将犬只交给海南省小动物保护协会进行收容处理。

  而在今年5月28日,海德公馆内的一位女士同样被一只狗咬伤,后被送医治疗。

  除此之外,去年8月份,家住海口新埠岛的符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建筑公司饲养的狼狗咬伤。直到2020年6月4日,在新埠街道新东社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才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最终,涉事公司一次性赔偿符女士12800元。

  上述狗咬人事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近年来,在海口发生的多起因不文明养犬而引发的狗咬人事件,经常见诸报端,几乎每一次都能引起市民和网友热议。

   走访:

  遛狗不拴狗绳现象较为普遍

  一只大型犬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随意奔跑。记者 王天宇 摄

  屡屡被曝光的恶狗伤人事件,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虽然媒体不断为此发声,倡导市民文明养狗,但情况并未见根本性好转。近日,记者走访了海口市的多条街道、公园以及小区,发现不文明养狗、遛狗现象依然存在。

  在美舍河凤翔湿地公园内,每天早上6点多就有养狗人士到公园内遛狗,主人不拴狗绳,看着自家宠物狗穿行在人群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

  家住附近的刘女士养狗多年,习惯遛狗不拴狗绳,对于这种遛狗方式,她说,自家养的是小泰迪,温顺听话,不会随便咬人。说话间,刘女士还向记者展示了包中的狗绳。“你看,遛狗的绳子我也随身带着,有问题马上就给狗拴上。”

  6月4日上午,在和平大道塞维阳光小区外,记者同样发现有市民遛狗不拴狗绳的情况,不但有小型犬只,还有体型超过海口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对此,记者上前询问一位遛狗人为何不拴狗绳以及会不会觉得危险时,一位女子满不在乎地表示,她家狗不咬人,还特别听话,而且她觉得要是每时每刻都拴绳会压抑狗的天性。

  对于遛狗不拴绳的解释,上述两位市民观点颇具代表性,在他们看来,只要主人盯着,自己宠物伤人的可能性极小。不过,这样的观点在“怕狗”人群里,几乎没有说服力。

  市民王先生觉得遛狗不拴绳的做法实在不可取。他觉得不管大狗小狗必须要拴绳,因为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很多人天生怕狗,即便是小狗一下扑过来也能把人吓一大跳。而拴绳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宠物不乱跑,另一方面也会防止犬只因为受到外界刺激而做出扑咬等行为,所以拴狗绳是必要的。

   物业:

  劝导业主遛狗拴绳 不止一次和业主起冲突

  一市民在小区内遛大型犬。 记者 王天宇 摄

  记者了解到,在海口,遛狗不拴狗绳、无证养犬、狗伤人事件屡屡被市民投诉,记者近日登录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查询发现,在刚刚过去的5月份,相关投诉就有近20起,投诉地点多集中在居民小区内。

  事实上,海口市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牌等。此外,还必须给犬只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但就记者走访的情况来看,条例还未深入人心。

  其实,对于一些市民不文明的遛狗行为,小区物业也很无奈。“我们小区就有几位业主,遛狗时随意大小便,有时还不拴狗绳,物业多次劝说,但无济于事。”椰海雅苑物业工作人员称,物业没有执法权,如出现突发情况,也只能向辖区派出所反映。

  此外,荣域小区物业张经理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日常管理中,他发现总有几位业主遛狗不拴绳,他上前劝导时,养犬业主还嫌他多管闲事,为此,他不止一次和业主起冲突。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解读民法典

  法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禁养犬只伤人的,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告诉记者,关于动物侵权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首先,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饲养的动物咬人,饲养动物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但有一个责任减免的事由,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动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减免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饲养的动物属于禁止饲养的动物,比如蟒蛇、藏獒等等,在没有法律特别许可的情况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受害人有过错,饲养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遛狗不拴绳伤人,宠主不能免责

  对于动物侵权的问题,民法典有哪些变化呢?石冠彬表示,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进行了区别。“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石冠彬举例称,动物饲养人没有给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遛狗不拴绳,但是受害人如果自己过去逗狗,把手指伸过去让小狗咬,小狗真的咬了,立法明确受害人也要承担责任。

  此外,石冠彬还解释,如果一个人被狗咬到,而被咬人是主动挑逗戴有安全绳的狗狗,那么宠物主人可以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而被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除外,其目的也是为指引人们遵守饲养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文明、依法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