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可没收实物

03.06.2015  11:44

      昨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概念重新界定后,处置违法建筑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特殊违建”可暂缓拆除

      《规定》着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存量违法建筑适当的“出口”,对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明确规定“可以暂缓拆除”。此外,居(村)民合理生活需求的住所标准、特殊情形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暂缓拆除的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指出,镇政府发现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停止建设,并作出相应处理。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违建不得办理有关执照

      《规定》明确相关单位协助防控违法建筑义务。如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接到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或者供应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设计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强制拆除提前五日公告

      《规定》指出,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必须强拆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且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城镇违法建筑是海口市防控和处置重点。《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和设施、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分类处置方式,并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不能拆除的违建没收实物

      《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城镇违法建筑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等十多种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违建垃圾不清最高罚款五万元

      违法建筑被拆除后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的还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城市交通。《规定》指出,城镇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规定,明确经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能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履行,处置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严重堵塞交通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