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我省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本报海口1月13日讯(记者郭景水 实习生吴坤梅 通讯员云慧明)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要求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办法》要求,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对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充分考虑,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配备相应设施。另外,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赢利性、商业性活动。
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办法》要求,学校校(园)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制度,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凡未按上级主管部门(校长)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导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报备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
《办法》要求,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学生管理,如遇到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按有关规定,租用具有营运资质、车(船)况良好的交通工具,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
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等
省教育厅要求,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经报备同意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明确,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