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7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和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给各市县、各系列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各市县;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不含卫生和中小学教师系列)下放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
评审权下放后,相应的职称确认和认定权限以及职称证书核发随职称评审权同步下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各部门按照评审合格人数申领。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权下放后,申报职称评审的条件仍按照我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评审条件执行。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委会构成、公示、监督等事项按照《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暂时不具备开展评审条件的市县,两年内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县或省系列主管部门受理和评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评审委员会组建,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市县、各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并报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我厅将采取“两公开、一随机”的方式强化对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