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地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
□晨报记者 徐 运 通讯员 公 明
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离不开地名。本市专门有地名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均设有地名管理机构,并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制定有《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本市地名命名实施统一管理。
地名范围及命名规定
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包括以下八类:(1)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2)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3)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4)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5)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6)海塘、江堤名称;(7)建筑物、构筑物名称;(8)门弄号。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2)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3)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4)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5)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6)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7)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编制城市地名规划
城市地名规划是在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地名法规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新生地名作出科学规划。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有利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对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编制地名规划要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方针,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
上海最早开始的地名规划探索是浦东新区的交通地名规划。浦东开发开放之初,各类建设方兴未艾,地名规划被纳入议事日程。1993年底,在上海市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由市地名办、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课题组,经过三个多月的研究,形成了《浦东新区交通地名规划研究报告》,对50多条干道以上道路、7个黄浦江越江工程提出了具体的命名和更名建议,绝大多数被采纳并使用至今。
2010年后,上海又组织力量开展了全市地名规划的研究。2011年以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试点,同期编制了地名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同步审批实施。
(资料提供: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 www.sh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