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琼粤桂三省区贩毒千余克 三男子被判重刑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桦、王某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通过曾某智(另案处理)认识了被告人王某宝,王某宝知晓林某能够通过被告人韦某桦购得毒品海洛因,遂与林某约定,由其负责出资,林某负责联系韦某桦购买毒品,事成后给予林某好处费。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王某宝、林某和韦某桦跨琼粤桂三省区进行了两次毒品交易。
2017年10月-11月,王某宝先后向林某的银行账户汇入8.5万元购毒款,林某再转给韦某桦,后韦某桦通知林某前往广西上思县进行毒品交易。同年11月2日,林某开车到上思县,从韦某桦处购得1板海洛因(重约350克),后林某驾车携带毒品赶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于当晚将海洛因交给王某宝。
2018年4月上旬,王某宝在海南省澄迈县将购毒款35万元现金,通过曾某智转交给林某。林某将购毒款存入银行账户后汇给韦某桦。24日,韦某桦通知林某前往广西上思县进行毒品交易,韦某桦将4板海洛因交给林某。25日上午,林某驾车携带毒品前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欲将毒品交给王某宝,后在沈海高速公路遂溪服务区休息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林某驾驶的轿车里查获4板海洛因(净重共计1392.62克)。同日16时许,韦某桦在广西上思县高速公路一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6日凌晨0时许,王某宝在徐闻县约定的地点准备与林某交接毒品时,被抓获。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桦为牟取非法利益,两次向被告人王某宝、林某贩卖海洛因,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王某宝、林某结伙向韦某桦购买海洛因,并用于贩卖获利,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被告人王某宝和被告人林某结伙向毒品交易上家韦某桦购买海洛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宝是主要出资者和获利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直接与上家韦某桦联系购买毒品,转账购毒款,交接、运送毒品,购买毒品的主要环节均由林某实施,林某还在毒品交易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王某宝和林某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