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深圳街头迷奸精神病女 量刑过轻检方抗诉
三名男子深夜遇见一女子孤身一人,遂起邪念用药迷奸。后三被告人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被深圳宝安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
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将对巫某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11年、对陈某昌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6年、对巫某华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深圳宝安检察院24日介绍,2013年5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三名男子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街上闲逛,偶遇被害人吴某孤身一人在广场上坐着,于是上前搭讪。在聊天过程中,陈某昌、巫某华起邪念,预谋用药迷奸吴某。随后,该二人去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内买了一瓶“苍蝇水”春药,并将其加入到一瓶营养快线饮料中。
二人返回广场后,陈某昌便将加了春药的饮料交给巫某,并告诉他饮料内加了春药。巫某发现吴某精神不正常,认为其好骗,于是认可了陈某昌、巫某华的做法,将该饮料递给吴某,哄骗吴某喝下。
不久后,被害人吴某因药效发作想睡觉,该三名男子便将吴某带至其居住的宿舍,先后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后巫某将吴某送至附件一家肯德基店里。吴某给其家属打电话后,其姐姐赶到该店并报警。三男子于次日凌晨5时左右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归案。
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于2013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安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情节。
宝安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服,列出三点理由并提起了抗诉。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方的抗诉意见,作出加重三被告人量刑的终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