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少缴税款 被罚款超百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2007至2011年度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2007至2011年度,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三亚明珠广场”的商铺对外出租,对取得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水电空调公摊费差额等其他业务收入未按税法的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另外,该公司2007至2009年度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取得租金收入、转让铺位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等不能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至2011年虽已按规定设帐,但对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未正确核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税前违规列支费用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等涉税问题。
2013年8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各项税费286.88万元,加收滞纳金80.01万元,并处罚款114.84万元。目前,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已将以上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481.73万元全部缴入国库。
启示:
此案中纳税人造成少缴税款的原因主要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等,虽非主观故意,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依然要补缴税款,并承担因占用国家税款而被加收的滞纳金,且少缴税款的行为还要被予以处罚。本案的罚款和滞纳金的数额已接近少缴税款的数额,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失,另外,对企业的声誉和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果财务核算上存在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的,还可能被追究偷税等法律责任。
同时也应看到,如果该案的纳税人能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加强和规范财务、税收核算,提高法律、税收意识,及时准确申报各项税收,这种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望能引以为戒,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对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沟通咨询,准确理解执行税收规定,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