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依法管治江河道 重现碧水莺鹭飞
■ 本报记者 陈蔚林 林诗婷
实习生 陈卓斌
在日前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针对三亚河、宁远河等三亚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制订的《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
今年7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接到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报请征求《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函后高度重视,在征求并结合各相关厅局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修改意见,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组成工作组专程赴三亚与相关立法工作人员、专家教授开展座谈,并逐条陈述了修改意见及理由,得到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认可。
随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召开会议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具体修改意见,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对该法规做了全面修改,并依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
据悉,该《条例》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后,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加大整治力度
推进法律责任全覆盖
之前,三亚市对于河道的管理和保护界线的划分一直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立法。《条例》则毫不含糊地指出,河道的具体保护管理范围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省里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依法划定,设立标志和界碑并予以公告。
保护范围划定清晰后,《条例》还对当前三亚市河道水体污染与侵占河道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细列举并规定了违法后果。
比如,《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排放超标、超量的水污染物;禁止向河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等,以及禁止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等。
在违法后果方面,《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提高了处罚幅度的下限,增加了违法成本,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于《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将从其规定,极力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法律责任全覆盖。
建成公众参与机制
突出法规地方特色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要加强河道信息化建设、建立河道信息统一平台,与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吸收社会力量及加强公众监督等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具体的公众参与机制。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苏东波指出,这种公众参与机制凸显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众有责”的理念,也为发动群众参与到治理和执法中,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减少和避免产生执法冲突作出了新的有力尝试。
同时,《条例》突出了红树林保护与河道生态保护的协调性,并针对红树林列出了许多专门的保护条款,体现了浓郁的地方特色。
其中包括应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应通过建立相关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划定保护林带等措施加大对红树林的保护力度,多措并举扶持育种、育苗和造林;对于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采取“异地移植”来补偿恢复。
据悉,红树林的保护已成为城市“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此次立法创设性地将保护红树林列入河道生态保护的一部分,不但是对三亚市河道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经验的立法总结,也标志着红树林保护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
抓文明、抓生态
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三亚市政府早已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在三亚河、临春河钓鱼和捕鱼,且在河道两岸及各个桥墩上悬挂有相关宣传标语,相关部门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但仍有部分市民游客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钓鱼、撒网捕鱼甚至电鱼。
这些不文明行为损害了河道的生态环境,尤其破坏了白鹭的食物链,使得昔日三亚河畔草长莺飞,白鹭翩翩的画面正在渐渐消失。针对上述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重点指出,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炸鱼、毒鱼、电鱼,严禁在禁止区域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三亚市人大认为,这是对三亚各界强烈呼声的立法回应,此举不仅有利于城区河道生态的保护和城市文明的维护,也是对白鹭生态保护的福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定能还三亚市民游客一片碧水蓝天。
(本报海口10月2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