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

15.10.2014  20:02

      原标题: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范围:

      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按规定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第一款所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户籍或户籍、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但能够提供外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的证明或其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按规定无须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及农业、非农业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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