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院1名庭长携3名女子去歌舞厅娱乐被通报批评

28.02.2016  19:48

  2月26日晚,一则《一庭长被指携女子去夜总会,三亚中院:正查,并非去夜总会》的报道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各大新闻媒体也纷纷予以转载。2月28日,记者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涉事当事人尹某欢为接待外地朋友,到三亚一歌舞厅消费1680元,其行为有悖于中央崇尚节俭的精神,违反三亚中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三亚中院决定给予尹某欢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据了解,尹某欢系三亚中院环境保护庭庭长,为副处级审判员,目前离异。2月24日下午5:30左右,尹某欢电话邀约李某(女)晚上一起唱歌,并叫上朋友吕某、吴某。李某接受邀请,并在当晚带了钟某、肖某两位女性朋友一起来到位于凤凰路的某歌舞厅唱歌。有群众发现此事后,遂向三亚市纪委举报,市纪委接到举报后,随即与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民警一起对该歌舞厅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将尹某欢、3名女子等6人带回调查。

  事发当晚,尹某欢所在包厢共消费了1680元,由尹某欢本人付款。据当事人尹某欢回应,他与李某已相识两三年,系朋友关系,钟某、肖某系李某朋友,当晚大家一起到歌舞厅唱歌,是为李某等人送行。

  经三亚中院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当晚与尹某欢一起唱歌的3名女子为李某(女,1975年出生,户籍登记信息未记录其婚姻状况)、钟某(女,1975年出生,已婚)、肖某(女,1975年出生,已婚),她们都是2月15日乘坐西部航空航班由重庆飞至三亚旅游,三人准备在三亚游玩一段时间后返回重庆,并预定了返程机票,计划于2月29日分别乘坐西部航空、国航飞机返回重庆。

  据了解,派出所工作人员调查后,并未发现尹某欢等人有违法行为,未对此事作出处理。而三亚中院党组会研究认为,尹某欢作为一名法官,又是党员领导干部,带朋友进入歌舞厅高消费场所消费,有悖于中央崇尚节俭的精神,同时违反了三亚中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不准到夜总会、歌舞厅、高尔夫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规定。鉴于事情发生后,尹某欢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并表示今后严格要求自己,三亚中院决定给予尹某欢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三亚中院同时表示,将认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对全体干警廉洁自律从严要求,通过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对全体入额法官分别进行廉政谈话等方式告诫全体干警务必做到廉政警钟长鸣,将廉洁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将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干警业外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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