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责令停工拒不执行 三亚中院审理一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未经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被三次责令停止施工和毁林行为仍拒不执行,导致被占用保护区范围内323余亩林地和园地遭到严重损毁,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完全破坏,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丧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约3205万余元。2月2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开庭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2007年底,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启动建设,建设范围全部位于甘什岭森林公园中的保护区试验区等,总占地面积1588.8亩。自2007年底至2008年底项目开工建设以来,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因未经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被三次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毁林行为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公司拒不执行行政命令而继续违法行为。在随后十年的经营过程中,公司被两次行政罚款达2600余万元,多次被责令停业整顿和恢复生态,直至2019年6月,保护区管理站对高尔夫球场进行了全面封停,高尔夫球场完全停业。
开庭现场。
经鉴定,高尔夫球场项目占用的保护区范围内323.1亩林地和园地遭到严重损毁,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已遭到完全破坏,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丧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约3205.92万元。
开庭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侵占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高尔夫球场建设,损毁林地323.1亩,造成保护区重大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林木资源损失,且未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要求被告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赔偿责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本案鉴定费用。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对起诉书主张的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公司分别就本案事实、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