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酒店摊上事!销售非法进口酒被判赔22.8万元
今年4月份,重庆的邓先生在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购买了一种产自法国的金箔香槟酒,单瓶价格为22888元。购买后,邓先生怀疑他买到的金箔香槟酒是假冒伪劣产品,并向三亚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随后起诉至法院。邓先生认为,他买的金箔香槟酒添加了食用金箔,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酒店应赔偿他十倍价款。而卡尔顿酒店方面则认为,酒店已履行了必要的合理审查义务,且邓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获得十倍赔偿。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审结了此案,支持邓先生十倍价款赔偿的诉求。记者罗安明
花四万多买两瓶金箔香槟酒后将酒店告上法庭
邓先生介绍,今年4月25日,他在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花45776元购买了两瓶马泽瑞——法国金箔香槟酒,每瓶价格22888元,一瓶有中文标签,一瓶没有中文标签。他查看相关标识后怀疑,这两瓶酒为假冒伪劣产品,遂向三亚食药监局举报。
邓先生说,三亚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做完笔录正准备离开时,酒店工作人员从他手中抢走了那瓶没有中文标签的金箔香槟酒。而剩下的这瓶金箔香槟酒的中文标签上写着:“它极具奢侈、诱惑,和浪漫的色彩,秉承最顶级古法酿酒工艺,手採上乘白葡萄,其口感丝滑细腻,高雅平衡,味道醇美,香馥悠长,24K金箔如雪花般飘落,极具感官震撼;原料及辅料为葡萄汁、二氧化硫、食用纯金箔。”
邓先生认为,该金箔酒添加食用纯金箔,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起诉至三亚市城郊法院,要求酒店退还购物款22888元,并赔偿十倍价款228880元。
酒店称已尽到审查义务,“职业打假人”不属消费者
被告卡尔顿酒店辩称,酒店从事进口酒类零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合法,涉案的香槟酒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准予销售的进口食品,酒店已尽到必要的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行为。同时,酒店方面认为,邓先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双方的买卖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邓先生主张十倍的价款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邓先生22888元购买的这瓶有中文标签的金箔香槟酒,原料及辅料添加有食用纯金箔,且标签上标明了“原产国为法国”以及进口商等信息。7月23日,三亚食药监局对卡尔顿酒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实,涉案金箔香槟酒属非法进口酒类。诉讼中,卡尔顿酒店向法院提交了涉案金箔香槟酒的原厂商发票、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征税税单、卫生证书,以证明卡尔顿酒店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通过了相应的检验,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准予销售的进口食品,但以上证据皆为复印件。
消费者获法院支持,酒店被判赔偿22.8万元
法院认为,这宗“金箔香槟酒”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涉案金箔香槟酒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准予销售进口食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邓先生的购物款是否应退还并获得十倍赔偿。依据“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涉案金箔香槟酒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准予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应由卡尔顿酒店举证证明。卡尔顿酒店提供的原厂商发票等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且三亚食药监局也查实涉案金箔香槟属非法进口酒类,法院认定涉案的金箔香槟酒不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卡尔顿酒店系专业从事餐饮类服务的企业,负有进货检验义务,应对其销售的酒类或其他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国家安全标准,履行审查义务。本案中,卡尔顿酒店提供的原厂商发票等相关证据,没有原件,无法证明酒店方面尽到了必要的合理审查义务。
判决书指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群体,因此邓先生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和本案并无关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说明惩罚性赔偿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故对于卡尔顿酒店认为邓先生系“职业打假人”,涉案的买卖行为并没有造成邓先生或其他社会公众的损害,邓先生不应获得十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向邓先生退还购货款22888元,并向邓先生赔偿228880元。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