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出租车公司起诉的哥追索“份子钱” 一审二审判决不同
原标题:三亚一出租车公司起诉的哥追索承包金
一审二审判决不同
的哥最终被判补缴“份子钱”
出租车行业所谓的“份子钱”,是出租车司机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承包金,具体数目通常以经营承包合同为定。2008年11月14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通告》,对出租车承包金提出政府标准。如此一来,不少出租车司机以该标准缴纳承包金,却遭到了出租车公司的反对,因此吃上了官司,出租车司机苏师傅就是其中一位。遭到公司追索“份子钱”后,一审与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最终苏师傅被判决支付出租车公司42500元未交的“份子钱”。
“份子钱”打折 的哥认为应照政府文件缴纳
苏师傅是一名三亚出租车司机,2007年7月6日,他与三亚联弘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和《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将承包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每月承包金为1900元。第二阶段为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5日之间,每月租金为7000元。合同约定:“合同期间,双方均不能单方擅自修改合同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时,双方应无条件依法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合同,苏师傅开始营运出租车,直到2008年的11月14日。这一天,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通告》简称三府(2008)243号通告。该通告第一条规定:“各出租车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出租车承包金政府规定标准,即旺季5800元/月,淡季4800元/月,均价5300元/月,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有了这份通告的规定,到了2010年7月,当第一阶段的承包期满后,苏师傅根据这份通告,拒绝缴纳按合同约定的7000元/月,开始每月缴纳5300元的承包金,直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
苏师傅的举动遭到了出租车公司的反对,并被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原订合同中未缴纳的承包金。
一审二审各不相同 的哥最终被判补缴“份子钱”
出租车公司认为苏师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而苏师傅认为应当根据三府(2008)243号通告缴纳承包金,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于2007年7月6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驳回了出租车公司要求苏师傅支付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对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2008年11月14日,三府(2008)243号通告下发后,苏师傅在双方合同的第二阶段,即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5日期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5300元/月缴纳承包金,出租车公司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亦按通告规定价格5300元/月收取苏师傅的承包金,应视为对苏师傅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认可。
一审判决结束,苏师傅不必缴纳出租车公司提出的4万多元拖欠承包金,但出租车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在此期间已提出异议,发放《催缴承包金欠费通知书》,最终决定再次提出上诉。
双方的二审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最终的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出现了变化,在分别认定和撤销一审判决中的两项之后,二审判决苏师傅向出租车公司车辆承包金42500元。
法院认为文件颁布不必然导致合同变更
两次判决的不同,以及事实的认定,让人不禁疑问,究竟合同约定与政府文件,哪一个更能作为依据?
对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当《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至第二阶段时,苏师傅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三府(2008)243号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辆承包金。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双方于2007年7月6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三府(2008)243号通告属于政府指导性文件,合同双方可根据文件的规定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重新签订合同,但政府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府(2008)243号通告颁布实施后,出租车公司与苏师傅未实际变更合同条款,苏师傅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第一阶段缴纳1900元/月的承包金,双方未提出异议,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苏师傅应当缴纳7000元/月承包金,苏师傅按照通告,缴纳5300元/月标准的承包金,未按约缴纳足额出租车承包金,与约不符,于法无据,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苏师傅在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5日期间,每月缴纳5300元承包金,累计尚欠42500元,需向出租车公司按期支付42500元出租车承包金。
运管部门:
政府文件非强制性
在这起官司中,双方围绕政府文件及承包合同展开争论,究竟以哪一个为准,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对此,南国都市报记者联系三亚市交通局运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此前三亚市政府没有立法权,所出台的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双方对文件存在认可或反对,首先应当协商,协商无果,还是当以相关法律为准。“由于政府文件没有强制性,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还是以承包合同为准,如果双方对文件认定,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如果协商无果,根据合同法,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负责人说道。
记者了解到,针对该起案件,三亚市交通局运管处已对出租车公司及司机双方展开过多次协调,双方没能统一意见,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
一审二审判决不同应以合同为准
在这起官司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可谓是截然不同,一审驳回了出租车公司提出追索承包金的诉求,二审却予以支持。究竟判决为何出现如此大的变化,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苏文山律师认为,由于此前三亚市政府没有立法权,所出台的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双方对文件产生认可或反对,最终还是应以承包合同为准。
“撤镇设区之前,三亚市政府没有立法权,因此该文件是指导性,没有强制性。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照文件执行,双方不认可,照合同处理。”苏文山介绍,一审以出租车公司默认司机的行为,驳回了出租车公司追索承包金的诉求,二审判决表示支持出租车公司的诉求,则是根据承包合同及出租车公司提出异议来判决。
二审判决中,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在双方承包合同的第二阶段,按5300元/月收取承包金,应视为该公司对苏师傅单方变更合同行为的认可的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苏文山认为,这是因为当初在收取承包金时,误解合同的条款,误以5300元/月作为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出租车公司随后提出异议进行起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追缴承包金,符合法律保护的范围。
“好比去买东西,交的钱比合同上的定价少,老板也误以为是这个价钱,收下了。但是老板随后提出异议,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合同约定,老板受法律保护,顾客应缴纳未交的金额。但是提出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时间也无法受理。”苏文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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