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出租车公司起诉多名司机索要数十万“份子钱”

21.01.2015  11:37

      原标题:三亚一出租车公司起诉司机索要数十万“份子钱”

      今年49岁的老杨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三亚开了10多年出租车。从2013年5月份开始,老杨被迫和自己的“东家”三亚联弘客运汽车有限公司打了一场又一场官司,原因是他按照当地政府2008年出台的文件标准缴纳出租车承包金(俗称“份子钱”),但该公司却要求他仍按照原来的标准缴纳。该公司为此将他告到法院,追要4万余元的“份子钱”。

      被三亚联弘公司告到法院的还有王中华、苏辉等5名出租车司机。就这一案件,当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前述三亚市政府文件是出租车行业“份子钱”的规范性文件,出租车公司均应按此标准收取“份子钱”,但二审法院却否决了一审判决,认为前述文件属于政府指导性文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从2014年年底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来,老杨等人一直在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因为他们担心的是,如果服输的话,和他们有着同样境遇的20多名出租车司机也将面临着同样的诉讼,涉及的“份子钱”金额上百万元。

      政府文件规范出租车“份子钱”标准

      老杨说,2002年,他们这批司机与三亚联弘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以19万元的价格从三亚联弘公司买断了8年的出租车经营权,合同期限至2010年。到了2007年,三亚联弘公司为了更换新车,要求终止和他们签订的尚未到期的出租车承包合同,收回了他们还有3年左右的经营权。

      为了补偿司机们的损失,三亚联弘公司对未届满承包合同经营期限的出租车,仍以承包金标准1900元/月收取至2010年5月,由公司代为缴纳出租车的各项费用;从2010年6月起,按照7000元/月的标准收取。

      2008年11月,三亚“发生了部分出租车司机罢运的严重事件,扰乱了广大市民和游客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给我(三亚)市国际滨海旅游城市形象造成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为应对这一持续五天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三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通告》(三府[2008]243号),要求“各出租车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出租车承包金政府规定标准,即旺季5800元/月,淡季4800元/月,均价5300元/月,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0年1月,三亚市交通局发布《关于规范出租车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再次强调各出租车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前述三亚市政府文件。

      于是,从2010年6月开始,老杨他们就按照5300元/月的标准缴纳“份子钱”,三亚联弘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出租车公司状告司机追索“份子钱”

      据老杨介绍,到了2012年3月,在他们的承包合同即将到期时,三亚联弘公司突然“变脸”,要求他们按照原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照7000元/月的标准缴纳“份子钱”。这一要求受到了很多司机的抵制。他们认为,三亚出租车行业执行的是政府定价,遇有价格调整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这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按照这一规定,他们按照5300元/月的标准缴纳“份子钱”,不仅有三亚市政府出台的前述(三府[2008]243号)文件作为政策性依据,更有法律依据。

      因此老杨他们认为,三亚联弘公司要求他们仍按照原来的标准缴纳“份子钱”不仅于法无据,更是在挑战政府文件的权威性。

      不过,对于出租车司机们的观点,三亚联弘公司并不认可。该公司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同时,(三府[2008]243号)文件也不是强制变更双方合同内容的法定理由,合同履行始终都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因此,该公司将老杨等6名出租车司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这些出租车司机拖欠的“份子钱”共计约25万元。

      两级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对于这一系列出租车公司起诉出租车司机追索“份子钱”的案件,当地两级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作出的判决认定了这些出租车司机和三亚联弘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该院同时认为,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出行工具的补充,有一定公共功能,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运营企业,应该合理地向出租车司机收取承包金,否则会导致出租车市场利益的失衡。(三府[2008]243号)文件在性质上属于三亚市政策性文件,对三亚市出租车行业的经营具有规范性作用,三亚联弘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出租车营运的企业,对这一文件应该遵守。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期间,双方均不能单方擅自修改合同条款,如果本合同与新颁布的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时,双方应无条件依法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在(三府[2008]243号)文件下发后,这些出租车司机在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即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均是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承包金,三亚联弘公司在此期间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三亚联弘公司对这些出租车司机单方变更合同的认可。据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了三亚联弘公司追索“份子钱”的诉讼请求。

      三亚联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后在2014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认为,(三府[2008]243号)通告属于政府指导性文件,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文件的规定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重新签订合同,但政府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本案中,(三府[2008]243号)通告颁布实施后,三亚联弘公司与这些出租车司机并未实际变更合同条款,截至2010年6月,他们仍按照合同约定的1900元/月向三亚联弘公司缴纳第一阶段承包金,双方对此从未提出异议,故合同履行至第二阶段时,他们亦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按照7000元/月的标准向三亚联弘公司缴纳承包金。他们自2010年7月起未能按约足额缴纳出租车承包金,已构成违约,三亚联弘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承包金,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三亚中院据此判决,这些出租车司机应在判决生效后向三亚联弘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金。

      “三亚联弘公司按照5300元/月的标准收取了我们近两年的承包金,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变更了双方的承包金标准。但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真的让人无法理解!”对于两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老杨他们十分迷惑:“而三亚市政府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文件,最终也没有被法院认可,那以后如果政府再对出租车行业出台什么政策的话,我们到底要不要遵守和执行?”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