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期间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能否要回?乐东法院判决来了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否主张返还?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起诉一女子李芳(化名)返还其丈夫林磊(化名)出轨期间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据原告诉称,2019年起,其丈夫林磊与李芳存在不正当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林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李芳共计12万元。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王淑兰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并认真核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李芳也承认了与林磊确有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接收其转账的事实。
法院认为,林磊与李芳存在不正当关系期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12万元给李芳的事实存在,林磊单独处分与原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原告追认,属于无权处分,且林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芳有不正当关系并赠钱财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其赠与行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判决李芳将12万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案中,原告的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