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董事长收受225万被判刑

25.04.2017  08:42

      原标题:曝光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董事长收受225万被判刑

      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董事长柯圣春(男,1959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受贿225万一案,目前一审做出判决。

      2005年6月30日,二储公司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同年,海口市粮食局发文,二储公司开始开展市级储备粮储备及轮换业务。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柯圣春受海口市粮食局的委派,担任二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将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交由民营企业经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5万元。

      24日上午,海口中院依法对柯圣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柯圣春一人犯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007年春节,为“感谢”柯圣春在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帮助和今后能继续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蒙某送给柯圣春6万元。

      2009年,二储公司和东银公司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蒙某为了感谢柯圣春对东银公司业务上的支持,于2009年7月送给柯圣春20万元。

      此后,在2009年至2012年合作轮换粮业务期间,东银公司以次充好、将大米进行搭配销售,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共销售24000吨轮换粮。为了再次“感谢”柯圣春将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支持,蒙某按照每吨大米1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两次将24万元送给柯圣春。

      据悉,2008年至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蒙某多次送给柯圣春现金,每次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蒙某贿赂90万元,于2015年被查处时通过严月雄向蒙某退还4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冯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基于相同“感谢”的理由,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冯某多次到柯圣春家送钱,六年期间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18万元。

      2009年二储公司和冯某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从2009年至2012年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为“回馈”柯圣春,冯某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多次到柯圣春家楼下送给柯圣春共计16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冯某贿赂44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和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007年至2012年期间,庄某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4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黄某多次送钱给柯圣春,六年期间共送给柯圣春好处费40万元。

      2009年至2013年,二储公司和弘达公司、湘韵公司合作储备粮购销业务。为感谢柯圣春在储备粮代轮和粮食贷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帮忙,陈某送给柯圣春共计6万元。

      2011年,被告人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3万元。2013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2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陈某财贿赂5万元。柯圣春共收受蒙某等6人巨额财物,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柯圣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柯圣春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海口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柯圣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柯圣春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