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5名农民工20万工资 海南两名工程项目负责人获罪
原标题:拖欠农民工20万工资两名工程项目负责人获罪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陈某某(32岁,海口人)、饶某某(30岁,文昌人)共拖欠15名农民工20万余元工资。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饶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免除二人刑事处罚。
2011年8月23日,海口市某中学将教学楼工程发包给中某公司,合同价款为479430元。合同签订后,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伟将该项目转包给陈某某。后陈某某找到饶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2012年4月28日,饶某某以中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陈某承、韦某富签订分项工程人工费承办协议书,将该项目的木头工程、泥工及混凝土工程分包给陈某承、韦某富。
海口市某中学教学楼工程于2013年3月完工,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于2012年10月19日前向中某公司拨付了工程款共计4650800元,中某公司扣除约定管理费后已全部支付给陈某某。2013年初,陈某某、饶某某与陈某承、韦某富结算工钱时,欠陈某承、韦某富等15人劳动报酬共计273067元。截至2013年12月,陈某某、饶某某仅支付给陈某承、韦某富30000元。后陈某承、韦某富等15人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2014年1月16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向中某公司送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同年1月27日,陈某某支付韦某富35000元。同年6月9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破案后,陈某某、饶某某已全部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饶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0806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案件中,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饶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免除处罚;两人已于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陈某某、饶某某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