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男子手持水烟筒打伤叔叔 被判拘役5个月
01.09.2014 12:54
本文来源: 中新网海南频道
万宁市万城镇一名男子因家庭纠纷,便对自己的叔叔大打出手,致其受伤。日前,万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拘役五个月,赔偿各种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994.88元。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洪和被害人黄某光系叔侄关系。2013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洪及家人和黄某光及家人因家庭纠纷,在万宁市万城镇南岛村委会市头村黄某洪家木材厂门口处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洪持竹制水烟筒殴打黄某光头部流血受伤。经鉴定,黄某光的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洪于2014年2月28日到万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黄某光被打伤后,于同日到万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13年9月25日出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372.88元。后被害人黄某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洪无视国家法律,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洪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蒙受经济损失,请求被告人赔偿有理,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王洪旭 通讯员 殷潇潇)
本文来源: 中新网海南频道
01.09.201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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