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万宁渔港副监督长伙同他人骗取油补150余万获刑

03.08.2016  21:41

  海口网8月3日消息 (记者刘杰 通讯员陈丹女)海南原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渔港监督站副监督长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50余万。8月3日,记者从海口秀英区法院获悉,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05年11月至2011年5月,林某某被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聘任为万宁渔港监督站副监督长,主要负责办理渔船登记证、管理渔监站印章等工作。

  2007年6月份,林某某找到万宁某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某明(另案处理),说顾某军有10艘旧渔船的登记证、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证等证件,但是没有渔船,如果盘某明能提供渔船和船主的身份证件,他可以将该10艘渔船的证件套牌办理转让入户手续,申领国家柴油补贴款,盘某明表示同意。之后,盘某明到广西购买了10艘旧渔船,并找来盘某伟、陈某经、邱某某、黄某某、郑某某、许某华、郑某、许某旧等10人,将船分配给他们作为船主自主经营,但要配合盘某明领取柴油补贴。2007年7月,盘某明将申请书、渔船转让合同以及盘某伟等10人的身份资料交给林某某,林某某遂利用其职务之便违规办理了10艘渔船的转让入户变更登记手续,将10艘旧渔船的证件套牌登记在盘某伟等10名渔民的名下。2007年至2009年间,盘某明以上述10艘渔船的名义向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领取国家渔船油价补贴款共计1505103.60元,并将其中的59万元交给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在被万宁市纪委调查后,主动向万宁市纪委上缴赃款3万元。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盘某明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办理渔船转让登记手续,共同骗取国家渔业柴油补贴款共计1505103.6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